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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加盟事業實務上,在簽訂 加盟合約 時,大多數 加盟合約 上都會有一條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不得任意 轉讓加盟店 與第三人否則視為侵權要不就是沒收履約擔保金或押金或類似限制禁止擅自轉讓條款這些約定看似公平合理 加盟 開店創業者 在簽約前可要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得要頂讓時,可能會因這條款,帶來很大的困擾,但只要 加盟 開店創業者 簽字,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同意, 禁止擅自轉讓條款 即生效。 也就是說, 加盟 開店創業者 能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自行對外登報上網刊登 加盟店轉讓 訊息,也不能貼紅紙公開加盟店要 頂讓 的訊息,否則即構成違約。

  2. 在簽頂讓合約前務必要先確認轉讓店家的確是擁有此店全權經營權及確認店面所有權人房東的真實身份外還要留意原店面租賃契約對於自身所可能產生的權益影響(租賃合約到期日原裝潢復原租金調整幅度不得轉租…),才能放心地簽頂讓合約付款不然

  3. 如果是考量現存員工年資累積負擔可考慮採取先遣散後再重新聘用方式另外如有技術和密方轉讓頂讓買賣合約 上要約定待整體營運上軌道後才給付頂讓尾款其目的是要維持各項業務的穩定性如此在頂讓教接轉移過程中才能夠無礙順暢轉移到新經營者的

  4. 當初頂讓接手一間火鍋加盟店為省加盟金加盟權益就私下簽約轉換(沒知會加盟總部),現在我要轉頂讓給別人請問頂讓這間火鍋加盟店現有人要接手需要告知當初簽合約的讓店業主嗎

  5. 當初頂讓接手一間火鍋加盟店為省加盟金加盟權益就私下簽約轉換(沒知會加盟總部),現在我要轉頂讓給別人請問頂讓這間火鍋加盟店現有人要接手需要告知當初簽合約的讓店業主嗎

  6. 契約人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由甲方委託乙方代銷甲方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寄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合約期滿前 個月,如雙方無書面通知不再續約之意思,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甲方應無息退還。 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應屆結帳時,乙方若不將帳目結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內自行扣除。 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整。

  7. (一) 本合約存續期間,由甲方授權乙方於其本加盟契約範圍內非獨家使用甲方之服務標章、經營技術及相關文宣製作物。 (二) 乙方若欲自行製作、轉賣或利用內含甲方智慧財產權之產品,應先取得甲方之授權同意。 (三) 乙方須遵守甲方企業識別系統(如附件一)之各項規定。 (四) 乙方不應無故惡意對外發表有害於甲方及連鎖加盟體系之不利評論。 乙方未經甲方授權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義發表任何評論。 (五) 乙方不具備將甲方所授權使用之經營技術機密、生財設備、營業設備、器具、用品、商標、服務標章、著作權之著作物等再授權他人使用,或使用於非委任經營之其他事項的權利。 第 四 條 加盟金與履約保證金。 (一) 加盟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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