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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容來自YAHOO新聞長期遭生父性侵奈國少女向繼母哭訴下體反被狂捅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二度傷害! 奈及利亞一名13歲少女長期遭父親性侵,有天受不了向繼母求救,直呼實在好痛苦!

  2. 家住豐原的27歲蔡姓女子,最近向國內兩家著名保險公司欲請求給付保險金(生父半年前病逝)時,赫然發現兩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契約的內容已遭更改,受益人身分均改在繼母林女名下,林女進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3. 2011年4月12日 · 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 2 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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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生父須經認領、撫育或與生母結婚,才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隨時向生提出強制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經往生,也可隨時向其 繼承人為之,如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6. 2023年8月25日 · 報載資深藝人顧寶明於 2022 年 3 月間因心肺衰竭逝世後,顧寶明的女兒發現,父親過世後的 10 天內,其所得都被匯進繼母的私人帳戶,就連名下的股票都被轉賣掉,顧寶明的女兒於是對繼母提出侵占罪告訴。

  7. 實務認為,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70037242 號含參照)。 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 另與遺贈類似,但性質上仍有區別者,即為「死因贈與」。 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裁判要旨參照)。 死因贈與契約,若受贈人先死亡的話,契約仍屬有效而得繼承,或屬無效?

  8. 父遺產 繼母與子女可平均繼承父親再娶的配偶即俗稱繼母,父親過世,繼母與子女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一一四四條規定,是一起平均繼承父親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