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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租約可能會包含一項條款,指明出租物業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或作法律/規例允許的用途)。 租客把住宅物業用作商舖可能違反該條款。 為了支持擬提出之申索,業主應先取得違約的證據/證明(例如拍攝照片),方可採取進一步行動。 有時可能很難從物業管理處獲取證據(例如閉路電視記錄)或要求管理員/鄰居在法庭上提供證據。 就物業是否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的問題或爭議,業主或租客均可要求 差餉物業估價署 發出「處所主要用途證明書」。 假若有關爭議已交由法庭處理,應使用 表格 TR4 作出有關申請。 假若並未將有關個案呈上法庭,則應使用 表格TR4D ,並繳付3,850元申請費。

  2. 1.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3. 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事,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 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1. 我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2.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 「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3. 如果我是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業主之一,我可以出售我的物業嗎? 4.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 / 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 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 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 ‹ 上一頁.

  4. 1.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步驟一. 買賣雙方各自委託代表律師。 步驟二. 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 賣方可加入任何條款,只要有關條款不觸犯法例或違背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便可。 另外,買方亦可提議加入特別條款。 雙方必須一致同意所有條款才可動筆簽約。 步驟三. 買方律師向買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簽署正式合約當天,買方須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事務所簽發的支票繳付 加付訂金 。 在一般情況下,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的總和通常是樓價的 10% 。 步驟四. 買方律師把買方已簽署的正式買賣合約(一式兩份)及加付訂金送交賣方律師。 步驟五. 賣方律師向賣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而賣方須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5.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簡稱「公契」)的條款對多層大廈或多單位樓房內的各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當發展商與首位業主簽訂公契後,其後的業主都受該公契約束。. 基本上,公契會列明有關大廈的管理及居住 / 使用規則,特別是大廈的公共地方 ...

  6. 1. 一般來說,誰應負責維修及保養物業? 如上述說明,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約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這種簡單的解釋其實是很易出問題的。 所謂內部、外部、結構性、非結構性等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因此,妥善草擬的租約會包括所有可能引起爭端的範圍,並就此清晰釐定雙方的責任。 作為慣例,並根據雙方的議價能力,一般的租約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這條款表面上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實際上是相當合理的,因為租客在租期有全部的權利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 自然地,租客能夠確定缺陷,並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

  7. 大廈公契是一份文件規範多層大廈各業主和個別單位佔用人之間的關係,當中列明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大廈公契對所有業主、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及大廈的佔用人,包括個別單位的租客,均具法律約束力。 在典型的大廈公契中,通常可以找到以下尤其對大廈個別單位佔用人有關的限制: (1) 不得對個別單位或大廈任何部份進行任何結構性改動。 (2) 不得擅自切斷、改動或干擾任何供整棟大廈使用的水喉或氣喉、電力導管或供水或排水喉管。 (3) 不得使用或容受或准許大廈內任何單位作非法、違法或不道德用途。 (4) 不得在單位內進行或准許任何會對其他業主或佔用人構成滋擾或煩擾或造成傷害或不便的行為。 (5) 不得在窗戶或露台或大廈外牆懸掛或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或廣告。 (6) 不得將大廈的公用部分改作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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