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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公屋限額 標題: 申請公屋限額 發問: 最佳解答: Q,申請公屋限額 以下的知識你一定要了解不論申請公屋或居屋~ 要求審報 的不僅是每月的薪金還要加上花紅及雙糧的。 不過你可以提交著申請表待資產審查時是否肯定超出限額。 看現在的社會經濟

  2. 標題:19歲學生想申請公屋!!發問:今年19歲6月就20歲。 屋企4百幾尺4個人住。爆多會考高考書!! 好想有自己一間房so我想申請公屋.銀行得幾千蚊讀緊中七!無做野 想問下申請一人公屋快d定係同細佬一齊申請家庭公屋快d?? 細佬17歲中五

  3. 依法台電公司不可會核可未經百分之百住戶同意小公電分攤申請! 經查 終於在 96 台電公司表示相關申請程序已有修正只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即可申請小公電分攤』。 目前有沒有住戶沒有參與到小公電分攤』?

  4.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5. 2012年4月11日 ·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按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而公寓大廈之法定空地為全體住戶共有,且係依法留設,不得擅作他用 ...

  6. 對多數民眾而言,最常遇見的是第六項,針對不動產買賣的「代辦履約保證手續」,但其實建經公司業務可說是「包山包海」,足以擔任不動產相關事務的顧問角色。 近年以來,部份建經公司著重發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事務,幫助政府與民眾推動老重建。 Q:誰會需要建經公司? A: ①購屋族: 購屋族動輒花費上千萬元買房子,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成買方. 肯定需要「履約保證」服務,而預售買方則需要「不動產開發信託」,而. 這些服務都需要建經公司。 ②主: 為了避免假買方詐騙與買方違約,主賣房子也需要「履約保證」, 讓自己能夠收到足額的售款。 另外,老屋屋主若有重建需求,也可委託建. 經公司辦理老重建。 ③地主: 過去地主若想自地自建,大多與建商合建開發。 但如今部份建經.

  7. 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 號裁判意旨認為:「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 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