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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盜竊罪條例》 。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本條例只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生效之後才犯,或罪行的某些部分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生效之後才犯的罪行。 [比照 1968 c. 60 s. 35 (1) U.K.] 2.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 竊賊. ( thief. )及. 偷竊. ( 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2)

  2. 盜竊罪條例. 盜竊是香港最常見的不誠實犯法行為,尤以店舖盜竊最為嚴重。 可看下面的圖表, 顯示 2013年至2022年盜竊案的宗數,平均每年大約有20,000 至 30,000 宗。 根據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 , 任何人干犯 盜竊 罪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並會留有案底。 被定罪人士應注意在甚麼情況下可自稱沒有案底。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盜竊罪條例> 第2條 -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干犯盜竊罪。 意即要滿足以下五大要素,才能構成盜竊罪: (1) 不誠實地. (2) 挪佔. (3) 屬於另一人. (4) 財產. (5)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逐一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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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欺詐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 (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 致 — —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 (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 (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 (a)及 (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 條 — — 不利. ( 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6.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7. 偷竊個案 – YouKnowLaw. 小威,14歲,與兩位朋友在一間便利店偷走價值$13.9的零食,最終被捕。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條. 由於小威年紀只有14歲,警方考慮採用警 司警誡來處理小威的案件。 小威因為早前曾因偷竊被捕,而且已接受過一次警司警誡,警方認為不適合再給予小威第二次警司警誡。 警方正式起訴小威。 小威與他兩位朋友出席提堂。 與小威同案兩位朋友年齡分別為16及17歲。 法庭將只將小威移交到少年法庭處理。 小威罪名成立。 法庭判小威往感化院,即位於屯門散石灣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8. 第2條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第3條 不誠實地(Dishonestly) 第4條 挪佔(Appropriates) 第5條 財產(Property) 第6條 屬於另一人(Belonging to another) 第7條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 第8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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