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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符合英文大小楷. 啟動詞幹提取. 搜尋: 時間點: 單語模式: Eng. 繁 简. 雙語模式: Eng / 繁. Eng / 简. 顯示標籤: 符合的關鍵詞. 引用提述. 出處附註. 從目錄中剔選要列印的條文: 下載. 24/06/2021* 經核證文本 [具法律地位] (如屬已廢除或已略去的法例等,則仍會保留封面頁供參考。 雙語 (包括封面及制定史)

  2. 盜竊罪條例. 盜竊是香港最常見的不誠實犯法行為,尤以店舖盜竊最為嚴重。 根據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 , 任何人干犯 盜竊 罪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並會留有案底。 被定罪人士應注意在甚麼情況下可自稱沒有案底。 <盜竊罪條例> 第2條 -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干犯盜竊罪。 意即要滿足以下五大要素,才能構成盜竊罪: (1) 不誠實地. (2) 挪佔. (3) 屬於另一人. (4) 財產. (5)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逐一解構: 1.不誠實地. 要構成盜竊罪,首先,在取走别人的財物時,取走財物者要有不誠實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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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 第18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5.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6. 其他人也問了

  7. 第2條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第3條 不誠實地(Dishonestly) 第4條 挪佔(Appropriates) 第5條 財產(Property) 第6條 屬於另一人(Belonging to another) 第7條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 第8條 其他

  8. 任何人如侵入建築物或其部份以圖偷竊建築物內的東西或造成建築物內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或非法損壞建築物或內裡的任何東西即屬犯入屋犯法罪。 一經定罪,可被判囚14年。 侵入者是指任何人在未經准許或沒有任何合法理據下,擅自進入建築物內。 進入建築物時,未必一定要涉及使用武力。 在沒有任何權利下,獲得建築物的鑰匙並進入該處,或在未經許可,通過建築物未關上的門窗進入該處,都算是非法入侵。 非法損壞東西,可以包括導致建築物內的電腦失靈,非法刪除電腦程式,或非法在電腦或電腦貯存體內加入新程式或新數據。 即使建築物內沒有東西被偷,內裡無人受傷,或內裡沒有東西遭到破壞,但只要能證明侵入者在擅闖建築物的一刻,有意偷竊、傷害他人致嚴重受傷、企圖強姦或非法損毀財物,亦算是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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