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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後的生活 物業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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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代表免出庭,即入紙停追數,專業可靠,曾辦過20000宗破產案,服務港人28年. 本行的破產及債務重組服務,歷史悠久,負責同事多番獲電視台、電台、報章、周刊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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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1月25日 · 破產是指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啟動的法律程序由破產案受託人處理債務安排確保資產公平及有序地攤分給債權人而債務人期間生活上會有很多限制。 申請破產程序. 1. 填寫表格以中文或英文填妥表格債務人破產呈請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破產呈請),申請文件可於破產管理署下載。 2. 繳交款項:前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破產管理署接待處(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繳付$8,000的款項。 3. 見證: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要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面前,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進行宣誓。 4. 支付法庭費用. 5.

  3. 根據2022年資料破產人中40歲或以下者佔整體38.58%接近75%個案的破產原因是無業/失業以及收入未能應付基本開支其餘原因包括過度信貸賭博投資失利等。 資料來源:破產管理署. 破產後的債務安排. 從機制上說起破產並不代表可以大安旨意走數」,破產人的收入以及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的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 如果破產人仍持有物業,有關物業亦會被變現;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 署方或受託人會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從而將他的資產及收入之結餘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 所謂「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署方或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

  4. 2024年4月15日 ·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 (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破產人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破產人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直至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 解除破產並不等同破產人的受託人已完成破產人的產業管理。 破產後仍可能要繼續還債. 破產後,也不等同可以「借錢唔還」。 法院頒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要變賣用作還債;而破產令生效期內,部份亦要被分配用作還債。 此外,破產人士亦須承擔後果,生活上將面臨諸多限制(詳情可瀏覽破產管理署網頁),例如不能申請私人貸款,無特殊原因不能搭的士、不可以購買房產或車輛、可能不被容許繼續供人壽保險,通常亦不能從事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5.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證實無能力償還債務時欠債人的資產包括物業將會被出售以償還債務在破產法的保護下債權人不能向已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追討欠債另一方面破產人士的收入只能保留滿足生活水平的部分其餘收入均要歸還受託人再按比例分配予債權人。 為什麼要申請破產? 據統計,破產人士中以50歲以上和40至50歲兩大年齡組別為主,近80%個案都由超支和失業所致,而其他原因則包括過度貸款、賭博、投資失利等。 某程度上,申請破產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好處;對債務人而言,申請破產後可以抵銷各種債務,相關債務的官司和民事訴訟亦會停止,債務人亦可靠薪金繼續生活,從此為欠債累累的生活劃上新的開始。 另一方面,對於債權人而言,欠債亦能經過托管人以分期攤還的形式派發給債權人,因此對債權人亦有充分的保障。

  6. 破產後生活費將會受限而奢侈品或高價消費並不屬於家庭必要開銷這意味著破產人不能購買高價商品例如汽車)、乘搭的士或自行支付旅遊費用若破產人有非自付的旅行則必要告知受託人該筆旅行費用的來源。 破產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的影響之一,在於可能對債務人及家庭的生活品質帶來巨大的影響,尤其是若家庭原來的生活開支較高,則可能要下調破產後生活費開支,降低生活質素。 另外,考慮到債權人的權益,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包括海外的資產),於破產後都必須交給受託人管理。 以物業為例,破產人手上不論是投資還是自住的物業,在破產之後,其所有權都會被轉移給受託人。 這些物業會被受託人出售,並將出售所得分給各個債權人。 這意味著破產人若居於自住物業亦要被強制收樓,這是另一個破產對家人的重大影響。

  7. 申請破產屬於個人債務配偶不用承擔破產人的債務因此不會對配偶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但如果所欠的債務是與配偶聯名的或者由配偶擔保配偶就要承擔還債責任另外若破產人和配偶有聯名物業物業會被凍結並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8. 2019年10月3日 · 在宣布破產後破產人士的生活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債務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如住宅或汽車以及申請貸款根據規定破產人士可以到海外旅行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支付至於乘搭的士方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不應乘搭的士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 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延伸閱讀】 遇上公司清盤倒閉 員工與消費者怎麼辦? 3.如何解除破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