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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申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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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保護 ,又稱 破產重組 ,是法律上解決企業 破產 的一種方式。 當企業或個人 資不抵債 時, 債務人 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以期在法定的破產保護期內提出一個被所有 債權人 認可的 重組 方案。 在前述期限內,法律 保護 債務人免遭債權人申請強制 破產清算 ,故而被稱為「破產 保護 」。 若在前述期限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就重組方案達成一致,債務人必須按該方案實施債務和資產 重組 ,故而該過程又被稱為「破產 重組 」。 完成破產重組、恢復財務健康後,債務人便「走出破產保護」。 有些 司法管轄區 允許債權人提出破產重組。 一般而言,此時法院會委任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人士託管企業財務,並設法讓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出法院認可的重組方案。 [1] 美國 [ 編輯] 主條目: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

  2. 破產保護 ,又稱 破產重組 ,是法律上解決企業 破產 的一種方式。 當企業或個人 資不抵債 時, 債務人 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以期在法定的破產保護期內提出一個被所有 債權人 認可的 重組 方案。 在前述期限內,法律 保護 債務人免遭債權人申請強制 破產清算 ,故而被稱為「破產 保護 」。 若在前述期限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就重組方案達成一致,債務人必須按該方案實施債務和資產 重組 ,故而該過程又被稱為「破產 重組 」。 完成破產重組、恢復財務健康後,債務人便「走出破產保護」。 有些 司法管轄區 允許債權人提出破產重組。 一般而言,此時法院會委任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人士託管企業財務,並設法讓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出法院認可的重組方案。 [1] 美国.

    • 名稱由來
    • 破產方式
    • 破產規定
    • 外部連結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義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為「崩壞的銀行」。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熱那亞共和國時代的傳統。當時若有錢幣兌換店資不抵債,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產(法語: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詐騙性的破產案件。真正的破產案件會使用「faillite」(失敗)一詞。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有兩種: 1. 破產清算: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2. 重整或債務重組產破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或契約,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這也被稱作破產保護。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資不抵債或負資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7日國民政府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 其中第1條指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適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幾點(根據第3條): 1.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3. 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4. 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5. 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國大陸,企業破產與企業關閉、企業倒閉不同。企業破產是法律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嚴格法律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並主持破產清算。而企業關閉、企業倒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償還所欠債務清盤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但由於難以處理好法人存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海南發展銀行一直處於「死而不滅」的狀態,既不清盤也不破產。 依照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在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破產僅限於企業法人,而不適用於自然人。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中國大陸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指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

    美國

    《美國法典》的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了6種類型的破產: 1. 第7章:個人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2. 第9章:地方政府破產 3. 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此項較少有個人使用) 4. 第12章:農民或漁民家庭的債務重組 5. 第13章:個人債務重組 6. 第15章:在美國執行的外國破產案件 與中國相比,美國的破產法適用範圍更廣,不僅法人,個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破產管理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Bankruptcy Attorneys (U.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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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是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 深圳市 ( 深圳經濟特區 )實施的一部 經濟特區法規 。 該條例以建立個人 破產 制度為核心根據條例》,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1] 。 該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定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成為中國大陸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 [2] 。 背景[編輯] 一直以來,中國大陸僅有針對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並無針對自然人的破產制度。

  5. 程序. 一旦法院發出破產或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即成為有關人士的臨時受託人或公司臨時清盤人若資產不超過20萬港元該署會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令」(Summary Procedure Order),成為受託人或委聘一些香港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受託人。 至於非循簡易程序審訊的個案,該署會舉行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適用於強制清盤案),以決定應委任誰為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按資產變現所得的款額、分發予債權人的資產數額,以及用作投資的款額,而收取費用。 參見.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709153005/http://www.info.gov.hk/hkfacts/ccom.pdf. 外部連結.

    • 冼兆華(法律事務1), 周麗蓮(法律事務2), 傅錦旺(個案處理)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1992年6月1日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破產管理署 (英語: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縮寫 ORO 。 Official Receiver指破產管理署署長)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處理 香港 所有個人 破產 及公司強制 清盤 案件及相關監察工作。 破產管理署於1992年6月1日成立,接替當時 註冊總署 轄下的 破產管理科 。 破產管理署署長一經 法院 頒佈個人破產或公司強制清盤,即可根據《破產條例》出任受託人及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出任清盤人,處理個人破產及公司強制清盤事宜。 歷任首長 [ 編輯] 夏理德 (1992年—1999年1月) 寶禮 (1999年1月—8月)

  7. 破產法 (英文:Bankruptcy Code是美國聯邦法律管轄 破產 及重組的行為和程序受管轄個體包括個人企業及地方政府。 根據 美國憲法 第1條第8款第4段, 國會 有權制定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自1801年以來,國會已多次就此立法。 現行的美國破產法框架的雛形由《 1978年破產改革法 》形成,已經彙編納入《美國法典》第十一編,並歷經修訂。 主要修訂包括《 2005年防止破產濫用和消費者保護法 》(BAPCPA)。 在《 美國法典 》的其他章節中亦有與破產有關的法律。 例如,與破產相關的犯罪在《美國法典》第十八編(犯罪法)條文中。 破產的稅務影響則在《美國法典》第二十六編(稅法)條文中,而破產法院的設立和其管轄權在美國法典第二十八編(司法程序)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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