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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而公寓大廈之法定空地為全體住戶共有且係依法留設不得擅作他用但臺灣都會地區人口稠密寸土寸金居住空間不足常見社區大樓住戶明知法定空地是共有的仍然 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加以佔用,這樣會涉嫌竊佔罪。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2.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 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 ...

  3. 2009年4月16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 ...

  4. 2009年7月13日 · 本件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間所訂定之系爭保全契約依上開說明應係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契約委由被上訴人公司代為管理社區事務 該契約實際當事人應為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 。 」(參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依此看法認為,受損住戶為保全契約當事人,可以直接依該契約的法律關係,向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有的法院認為,「按『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5. 社區裝潢施工保證書規定.如規範在規約中則視同社區的憲法大家都要遵守如住戶拒絕繳交一萬元保證金可以訴請法院要求其繳交但與實務上有落差因為訴訟時間拖長而裝璜早已做好故在事實上如發生損害公同使用部分時可以事後向渠請求賠償。 裝璜保證金為擔保性質,其目的在於擔保住戶裝修時不得損害鄰房或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如果破發現有破壞的情形,因此如住戶拒絕管委會至其住家內檢查是否有破壞共同使用部分的建物或私有建物中有關於共同使用設備,管委會自得以同時履行為由,拒還保證金。 住戶簽署”裝潢施工保證書”之身分證字號.經調查係偽造.管委會可否以”偽造文書”提告. *舒律師答覆:

  6. 2011年3月26日 · 此時,各共有人即其餘住戶均得單獨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訴請頂樓住戶回復原狀。. 又頂樓住戶前開行為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下 ...

  7. 為求停車位管理之便利性該公寓大廈社區之建商或管委會通常會另外發給使用權人所謂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進而衍生該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遭偽造變造或重複發放之情形該停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僅為參考無要式性亦非權利證明文件自不具任何法律上證明效力充其量僅為住戶便於認定停車位有無之證明文件。 二、因停車位共有持分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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