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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服務,協助有需要人士。

    • 申請綜援的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綜援計劃下的援助金大致可分為以下3類
    • 相關資料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1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1. 註: 1.1.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資格申請。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 1.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 (ii) 及 (iii) 項的居港規定。 1.3. 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申請人發放援助。

    B.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及入息的審查。 申請人如與家人同住,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社署會考慮整個家庭的資源和需要。換言之,社署會把所有家庭成員的每月收入和所需開支一併計算。 1. 入息審查 1.1.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入息」不足以應付他們在綜援計劃下的「每月認可需要總額」,才符合領取資格。 1.2. 在評估入息時,培訓津貼及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入息,其中部份可獲豁免計算。 1.3. 豁免計算入息只適用於領取綜援不少於2個月的個案,詳情請參閱 豁免計算入息單張(PDF)。 2. 資產審查 2.1.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澳門、內地或海外所擁有的資產(包括土地/物業(註)、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總值不得超出下列限額: 2.1.1. 註:凡非自住物業均納入資產審查。 2.1.2. 自住物業的處理和計算方法如下: 2.1.2.1. 如家庭中有 50 歲以下的健全成人,而同時又沒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該家庭的自住物業會在 12 個月的寬限期過後納...

    C.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 至 59 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1. 在社署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工作(例如就學或須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殘疾家人);或 2. 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不少於 $2,630 及每月工作不少於 120 小時;或 3. 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少於 $2,630或每月工作少於 120 小時的人士,正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社署規定於領取綜援時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是綜援計劃下的一項計劃,主要目的是為 15 至 59 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或是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或工作時數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的人士提供現金援助的同時,鼓勵及協助他們尋找有薪的全職工作,達致自力更生。

    有關個別個案所獲發的援助金額,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不同類別的受助人可獲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 長期個案補助金 1.1. 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 12 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資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及耐用品之用。 2. 單親補助金 2.1.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面對的特別困難。 3. 社區生活補助金 3.1. 非居於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受助人,或非居於院舍而介乎60至64歲身體健全的成人受助人,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為他們留在社區生活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4. 交通補助金 4.1. 12 至 64 歲並經醫生證明殘疾...

  2. 2024年8月7日 · 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是為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根據2024至2025年度《財政預算案》,今年6月政府已向領取社會保障援助的合資格人士,包括綜援人士發放半個月金額的一次過額外款項。

  3. 其他人也問了

  4. 由本委託非政府機構( 營運機構) 營運的就業支援服務,目的是透過以家庭為基礎的綜合就業支援服務,協助健全綜援申領人克服##就業障礙, 增強受僱能力,以便早日覓得有薪工作。. 這些服務包括: 為失業綜援申領人及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 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 ...

  5. 2 天前 · 綜援2023|發放多半個月金額綜援 《財政預算案2023》宣佈,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合資格人士,發放金額相當於半個月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回到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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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援助金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援助金的發放日期會載於申請結果通知書內(發放日期為每月的1至28日的任何一日,每個案的發放日期有所不同)。

  7. 由2024年2月1日起,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2,070;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4,140。 此外,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由2024年2月1日起,每月金額為$335)。 補助金會連同津貼一併發放。 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及.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註: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 (a)項居港七年及 (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