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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因此,当滋贺三与黄宗在接触《淡新档案》之后,调整或者提出了各自对于传统中国地方司法审判,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判案依据的理解,二者的理论分歧直接导致了双方对于清代听讼的性质的认知差异。 参见王泰升、曾文亮、吴俊莹:“论清朝地方衙门审案机制的运作——— 以《淡新档案》为中心”,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015 年6 月,86第 本,2第 分,421-469第 页。

  2. “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 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 — 尤陈俊* 摘 要: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 同程. 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 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 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 导性的影响。 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 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 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 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 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 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

  3. 龙宗* 摘 要:中国刑事诉讼现行证明标准的特点,一是以印证为中心,二是以客观性为基 点, 三是以可知论即认识乐观主义为理论根据,四是以目的为方法,在证明活动中的可操作性不 足,五是普遍适用,缺乏区别和细分。 应当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渊源,借鉴域外经验。 从适 用对象看,“排除合理怀疑”既针对证据的确实性,也针对充分性;它应用于证据的综合判断,也 可以在证据个别判断中使用。 “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方法的区别主要 体现在积极建构与消极解构,以及客观印证与主观心证的不同语词倾向。 二者在证明程度上 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 充分的必要条件。

  4. 2021年2月25日 · 作者: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近日,安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 团队与律商联讯共同推出了《北京、上海、深圳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2018-2019年)》(“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从案件数据统计、常见争议焦点分析两大方面,对2018-2019年三地 ...

  5.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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