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是1997年在 香港 發生的一宗 命案 ,16歲少年陸志偉(阿雞)因為不值一群 童黨 經常欺負患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勸其報警求助,被童黨視為背叛者。 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黨誘騙該名少年到上述清潔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後兩度焚燒屍體湮滅證據該名清潔工人因被童黨打傷而到醫院求醫由此揭發事件。 警方先後拘捕11男3女,年齡介乎14至17歲的涉案青少年,分別控以 謀殺 、嚴重傷人及非法處理屍體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 污點證人 身份指控其餘被告。

    • 1997年5月14日,​26年前
  2. 秀茂坪童党烧尸案是香港最为轰动的童党案件。 发生在1997年5月14日。 年仅16岁、花名阿鸡的陆志伟成为一班冷血童党虐打的对像;势孤力弱的他任由宰割,求助无援。 经过三小时惨无人道的对待之后于翌日黎明前结束他短暂的生命其后尸体更被烧毁弃于垃圾房。 涉案的凶徒一共十四人,但令人齿冷的是他们犯案时全都不足十八岁! 香港的童党问题一时间广受关注。 【成长篇】 十四个杀人少年,还是小孩时,就住在号称“红番区”的秀茂坪邨。 这里是各字头黑帮必争之地,并非来抢夺什么油水,而是在此招兵买马,吸收少年新血。 邨内“兵源”也的确不缺。 由于该区多是穷苦人家,又没有什么娱乐场所,青少年好勇斗狠,自然成为黑帮大哥招募的目标。 浓厚的黑帮文化,便这样笼罩著区内的青少年。

  3.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是1997年在 香港 發生的一宗 命案 ,16歲少年陸志偉(阿雞)因為不值一群 童黨 經常欺負患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勸其報警求助,被童黨視為背叛者。 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黨誘騙該名少年到上述清潔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後兩度焚燒屍體湮滅證據該名清潔工人因被童黨打傷而到醫院求醫由此揭發事件。 警方先後拘捕11男3女,年齡介乎14至17歲的涉案青少年,分別控以 謀殺 、嚴重傷人及非法處理屍體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 污點證人 身份指控其餘被告。

    被告
    姓名 (暱稱)
    年齡
    職業
    1
    許智偉 (蕃薯)
    17
    清潔工人
    2
    許智勇 (豬扒)
    14
    學生
    3
    麥家豪 (鼻屎)
    17
    學生
    4
    吳明俊 (黑仔)
    16
    散工
  4. 接着上一回我们这回该讲秀茂坪烧尸案了它发生在1997年的香港九龙秀茂坪邨由于是一起涉及童党的严重刑事罪行所以又叫被称作秀茂坪童党烧尸案案中十多名少年虐打受害人至死仍不知悔意。 “童党一词应该来源于香港指一些缺少家庭温暖具有反叛性格不服管教的青少年他们聚集在一起吸毒叫骂打架做出一些影响社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的反社会行为。 他们不是黑社会,但部份带有黑社会背景。 16岁的陆志伟(外号“阿鸡”)结识了村内一群童党,因不满他们屡次欺负37岁的清洁工人陈木清(外号“三叔”),劝他报警,童党自觉被出卖,决定教训他一顿。

  5. 秀茂坪童党烧尸案 是1997年在 香港 发生的一宗 命案 ,16岁少年陆志伟(阿鸡)因为不值一群 童党 经常欺负患轻度智障的清洁工人,劝其报警求助,被童党视为背叛者。 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党诱骗该名少年到上述清洁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后两度焚烧尸体湮灭证据该名清洁工人因被童党打伤而到医院求医由此揭发事件。 警方先后拘捕11男3女,年龄介乎14至17岁的涉案青少年,分别控以 谋杀 、严重伤人及非法处理尸体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 污点证人 身份指控其余被告。

  6. 2024年3月23日 · 香港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最高囚終身. 時間: 2024-03-23 04:03:28 來源: 大公报. 改編自秀茂坪燒屍案的香港電影三五成群海報。 【大公報訊根據香港少年犯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定義,「兒童指未滿14歲的人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14-21歲的罪犯被稱為青少年罪犯未滿16歲的為少年犯在少年法庭受審16至21歲的罪犯則會在成人法庭受審。 根據《少年犯條例》,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 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

  7. 秀茂坪童党烧屍案是一宗发生在1997年香港九龙 秀茂坪邨 的谋杀案一度轰动全港中文名. 秀茂坪童党烧尸案. 外文名. Hong Kong Ping children's burning bodies. 发生时间. 1997年5月. 目录. 1 被告. 2 事发经过. 3 事件起因. 4 判决. 5 其他信息. 被告. 播报. 编辑. 许智伟(第一被告,当时17岁) 麦家豪(第三被告,当时17岁) 吴明俊(第四被告,当时17岁) 陈德明(第六被告,当时16岁) 刘佩仪(第七被告,当时15岁) 黄金宝(第八被告,当时14岁) 傅显进(第十被告,当时17岁) 石子健(转为污点证人) 事发经过. 播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