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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包租業」,兩業有何差異? 業務性質不同 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 ...

  2. 2023年4月11日 · 1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2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每一營業處 所,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

  3. 2019年10月19日 · 次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違反,依本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4.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每一營業處所,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 ...

  5. 糾紛協調處理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次按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違反,依本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

  6. 第 25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應 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每一營業處所,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 ...

  7. 2018年12月7日 · 謝謝大大提供有些包租代管有自己工程專人的訊息,我查了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這些人員是訓練並測驗合格的,以前是房客直接對房東,要求房東修繕,現在透過中間的租賃住宅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