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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並無使用限制的資料的準確性,否則持牌人應在 安排各方訂立任何買賣協議或租約前作出以下事情: (i) 向大廈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 及/或賣方(或業主)作出書面查詢,以確定該 (等)車位是否有使用限制;
2017年9月25日 · 2.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4.1段 - 在安排租客就該物業簽署該臨約前,沒有向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3.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 – 在安排租客公司的代表簽署該臨約時,沒有將刻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租客公司的名稱)」的字樣的公司 ...
一般來說,公司董事有權簽署對公司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中包括租約。. 2. 和所有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協議一樣,租契的簽立方式有三部分:簽署(sign)、蓋章(seal)及交付(deliver)。. a. 若立租契一方是個人,租契可由他本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 若立 ...
- 業主的隱含承諾 a. 租客寧靜享用物業. 這項承諾有兩個目的: i. 保障租客不會被逐出物業或喪失物業的管有權; ii. 保障租客在佔用物業期間正常享用物業的權利不會受到干擾。 業主承諾租客可享用及管有物業,而不會受到業主、其代理人或其受住人的任何行為所騷擾。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
- 租客的隱含承諾 a. 在到期日支付租金. 租金通常是在每個月指定的日期以預繳形式支付。 除非有明確及相反意思的條款,若在到期日子夜前仍未支付租金便算欠租。 b. 修補及維修物業內部. 這包括所有物業內部的狀況及其固定物、傢俬及電器。 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結構性或潛在問題所導致的損壞。 c. 支付差餉. 若業主沒有同意支付差餉,租客便有隱含的責任支付差餉,因差餉是一項佔用者繳交的稅項,而由於租客是物業的佔用者,故須負責繳交差餉。
- 常見條款. 以下是租約中常見的訂明租客責任: a. 根據租約所指明的日期及方式支付租金。 b. 維修及修補物業內部,但不包括結構及潛在問題及自然損耗等。 c. 須就任何物業內部的損壞狀況而引致對任何人士的損失或傷害負責,並就業主因該等損失或傷害而被追討及所有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向業主賠償。 d. 容許業主及/或其獲授權代理人,不論是否帶同工作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及視察物業的修補狀況,點算固定物及進行修補工程。
本通告載列處理泊車位買賣或租賃時應採取的適當做法及措施的指引。 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發出這些指引,是因應香港的泊車位交易日益增多,而有時候某些泊車位的使用是有所限制的。 一般事項一般事項一般事項一般事項. (2) 監管局提醒持牌人,在處理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時,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特別是《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下稱《常規規例》)以及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所有相關指引。 常規規例常規規例常規規例常規規例. 第3(4)(a)條. (3) 如交易同時涉及泊車位及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為賣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或與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但若主事人的指示是含糊的,或代理人不能肯定其意思,代理人應在嘗試遵從該等指示前要求主事人澄清他的指示。.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5) Agent's duties to principal under common law.
1. 受《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規管租賃」是否必須以書面達成? : 答 否。 雖然根據《條例》第IVA 部,「租賃」是指以口頭或書面達成的租賃,但為清楚反映租賃雙方協議的內容,持牌人應建議客戶以書面達成「規管租賃」。 假如分間單位的業主及租客已以口頭達成首期租賃而該租賃已開始,租客可用書面方式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協議送達租客,供雙方簽署。 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 (a)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b) 於上述30 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 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見《條例》第120AAZ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