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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 觀塘 巧明街98號 The Millennity 1座 12、15-18樓. 网站. www.mpfa.org.hk. 積金局辦事處所在大廈── The Millennity 1座(圖中).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 或 積金局 ,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縮寫 MPFA )是 香港法定機構 之一,根 ...

    • 1998年9月
  2. 第一座. 26-28樓: 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 (27樓為陳列室) 25樓: 安領國際 控股有限公司. 20及21樓全層: 德勤 旗下設計公司胡周黃建築設計(國際)有限公司(WCWP) 12、15-18樓: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 未知(共2層): 香港科技大學. 第二座. 29樓:Nexify Limited. 28樓:都會控股集團(Doo Group)、都會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27樓:富士通香港有限公司(Fujitsu Hong Kong Limited)(2703、05-08室)

    • 預計2023年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 或 積金局 ,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縮寫 MPFA )是 香港法定機構 之一,根據《 香港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 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的運作。.

    • 背景
    • 強積金計劃淨資產
    • 基本規則
    • 違規處理
    • 有關法規
    • 監察部門
    • 爭議及批評
    • 香港其他行業公積金
    • 外部連結

    早於1966年,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公積金的可行性展開研究。港英政府更分別於1987年5月13日、1991年7月10日、1993年12月15日舉行的立法局會議上討論公積金的可行性,但意見存在分歧。港英期間政府進行過公眾諮詢,仍不獲社會普遍支持,主要因為受制於巨額款項,害怕令政府財政出現不穩定。1995年1月,港英政府宣佈,由於人口老化等原因使公眾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過於分歧,當局放棄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1995年3月8日港英政府在立法局提出私營公積金計劃,1995年7月27日立法局順利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2000年12月1日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制度實施。強積金制度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

    截至2002年3月底:421.25億
    截至2003年3月底:593.05億
    截至2004年3月底:970.41億
    截至2005年3月底:1243.16億

    根據強積金制度,僱員和僱主須按最低及最高入息水平,每個月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注入有關僱員入息的5%或以上作為供款,自僱人士亦須以個人入息最少5%的作為強制性供款。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7,100港元。每月賺取超過$30,000的僱員,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均為$1,500,自僱人士供款上限為每年300,000元。僱員可於每年一次把供款戶口的僱員供款部分的所有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一般而言,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然而,基於計劃成員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永久離開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齡之前支付取得。

    為保障僱員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利及權益,積金局採取多項執法措施對付違規僱主。根據強積金法例,拖欠僱員強積金供款的僱主,須按拖欠供款款額繳付5%的附加費,而收到的附加費會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積金局完成有關僱主拖欠供款及附加費的個案調查後,可就證據充足的個案向僱主進行民事申索。根據強積金法例,積金局有權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罰款,罰款額為5,000元或拖欠供款的10%。若掌握足夠證據,積金局可檢控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一經定罪,違規僱主可被罰款及監禁。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職業退休計劃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強制性公積金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1.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2.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3. 為公積金計劃註冊; 4.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5. 促進香港相關計劃的金融市場發展。

    回顧強積金實施多年,有批評認為基金回報率偏低加上行政費昂貴,加上強積金對沖機制多年來沖走打工仔的數以百億計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未能達到保障效果,有市民建議政府應全面檢討甚至取消。2008年立法會選舉,甚至有候選人以爭取「取消強積金」作為政綱。 強積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被指太高,假設投資回報是每年5%,而基金管理費是每年2%,一個月入2萬港元的人供款40年後,累計的管理費加上複利作用,會導致最終可收取的退休金比起「零管理費」的情況少收超過三成,即少收超過100萬港元。截至2018年底 ,累積的強積金總值已達8,500億港元,但行政費仍然偏高。當時股評人胡孟青批評強積金市場已形成寡頭壟斷,雖然認可的基金信託機構有19間,但管理基金總值最高的五家已佔整體市場近七成,只要幾家龍頭大行不減價,其他信託人...

    津貼學校公積金計劃資產浄值1006.72億港元,供款人總數38928名 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資產浄值41.38億港元,供款人總數3370名 截至2020年8月31日 醫管局公積金計劃資產浄值625.07億港元,成員28358名截至2020年3月31日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021年7月1日啟用的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 住房公積金 (英語: Housing Provident Fund )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種用於住房的社會福利。 概論 [ 編輯] 屬於 職工基本福利 「 五險一金 」中的「一金」,是指 國家機關 、 國有企業 、 城鎮集體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 、 城鎮私營企業 及其他 城鎮企業 、 事業單位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社會團體 (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或交納房租。 繳存分為兩部分,即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所在單位繳存部分,兩部分數額相等,均匯入個人帳戶;繳存之後全部歸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免徵 所得稅 並設有個人住房公積金專門 個人帳戶 。

  5. 2023年5月1日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强积金管理局或积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缩写MPFA)是香港法定机构之一,根据《香港法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1998年9月成立,专门负责规管及监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编辑]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编辑]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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