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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14日 · 布魯塞爾的 8 日深夜在歐盟的立法官員們歷經了為期一週花費近 40 小時的馬拉松式談判後大會宣布已就人工智慧法案達成協議這將是全球第一部全面針對 AI 制定的法案。 早在 2021 年 ChatGPT 與其他生成式 AI 尚未席捲全球前,歐盟當時首次提出《人工智慧法案》。 隨著過去幾個月,AI 持續走紅,歐盟的主要政策制定者們,志在明年 6 月歐盟大選前,敲定《人工智慧法案》的初步內容,否則屆時歐盟委員會、議會改選,新官上任恐讓法案通過時程遙遙無期。 為什麼歐盟推動 AI 法案困難重重? 此次法案初步協議得以通過,背後可說困難重重,因為歐盟政策制定者要面對的,不僅是以美國為首的科技巨頭們的敵意,還有內部像法國、德國等有意扶植 AI 新創的國家,他們同樣不是很願意妥協法案內容。

  2. 2017年4月25日 · 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關照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所以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規範,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確保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承。 著作權法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範了各種合理使用態樣,特別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 「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範: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2016年5月16日 · 一般選上立委的人基本是是累積相當的地方民意基礎從市議員層級做上立委的職務但他們大多時間都花在投入地方建設選民服務之上相對而言對於全國性事務產業立法的熟悉度和專業就被剝奪去理解的時間最嚴重也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一般民眾不願意去理解立委的職權以這次尤瑞敏緊抓著洪慈庸的議題來看所謂508 全國媽媽 消滅司法恐龍活動」所提出的訴求如下: 一、法院開庭網路上直播。 二、消滅司法恐龍民選司法院長、檢察總長、建立陪審團制度。 三、司法院必須監督審判程序,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 四、廢除國賠法第 13 條,建立司法人員問責制。 五、嚴遵當事人主義,未依九十二年新制,判決應准再審。 六、刑事告訴人應為當事人,均可閱覽全卷及詰問權。 七、辯護、代理人應由當事人自由指定之。

  4. 2021年1月26日 · 自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脈絡切入,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的關鍵,乃因我國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呈現淺碟型市場,其中許多中小企業或電商,因規模限制而無法(沒有能力或沒有資力)直接與銀行收單機構串接,而選擇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作為與收單機構間合作之橋梁。 為此, 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崛起,初始即為協助中小型電商發展,達到便利消費者支付之目的 。

  5. 2017年1月23日 · (責任編輯:林芮緹) Rat Mice, CC Licensed. 文/Ingrid Chang.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for all the others that have been tried. ——Winston Churchill. 為什麼我們覺得民主可怕,覺得民主瘋狂。 托克維爾說:因為民主制度所帶來的平等使人們並立,卻並未將他們彼此聯繫起來。 民主政府的缺陷和弱點不難察覺,可以被一些明顯的事實所證明,而它的良好影響卻只能以不夠明顯的方式,甚至可以說是隱秘的方式表現出來。 民主政府的缺點很快就能看出,而其優點卻要花很長時間才能發現。

  6. 2023年10月30日 · 首先,AI 牽涉廣泛,包括醫療、自駕車、機器人、社群等諸多領域,難以使用單一法規完整規範。 其次,AI 技術存在著主要管控對象、範圍難以界定,以及該如何界定方不致危害自由的議題。 李建良舉例,現階段社群媒體營運端使用 AI 演算法調整使用者接收到的資料,而當這類的技術持續進步,就有可能有機進一步操控使用者的想法或行為、藉此為惡。 像這樣的 AI 應用存在著龐大的不平等空間,需要法律與公權力的介入。 但應該如何適當介入、何時介入,而不至於限制相關技術的發展空間,還需要非常多的討論與研究。 由於 AI 技術牽涉的範圍非常廣泛,李建良指出,最終可能不是一套 AI 的專法做規範,更有可能是在各領域發展各自的限制與要求,而且這個過程將是漸進的。

  7. 2021年1月19日 · 刑一庭並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 1968 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 刑一庭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 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刑一庭也認為,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