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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2.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3. 香港警務處使用先進高科技暗殺香港市民已經殺了不少市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我現在被警務處恐怖組織虐殺及竊聽任何人與我交談都會被警務處竊聽請立法會議員想想辦法請政府交出該部殺人機器為民請命.. 2006年6月1日早上7時03分15分37分警務處恐怖分子的說話打死你全家多謝被殺市民謀殺市民好小事咋.. 該批恐怖份子現在就在警務處人來人往,有恃無恐,出入自由,繼續謀殺市民,現在24小時輪班在警務處謀殺市民都找不到,警務處淪為謀殺市民恐怖組織..

  4. 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其表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於少數意見,得要求列入紀錄,但不得視同審查意見。 較特別的是,審查委員會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過半數而延會,與一般會議須過半數出席始成之慣例有別。 查委員會開會時認有必要時,得請縣政府派員列席說明,但不得參與討論表決。 預算案之審查,必要時由財政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召開各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並以該召集人為主席。 審查委員會審查議案,應簽註意見或提出報告,提付大會討論,如有必要,召集人應將少數意見一併報告。 大會討論時,審查委員會委員(即議員)除曾在委員會議聲明保留發言權外,不得為與審查意見相反之發言。 五、三讀議案第二讀會:第二讀會係於各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畢或經第一讀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討論時行之。

  5.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7.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行政組織法專題:2011年政府再造與組織改造之基本課題」,是筆者近日之口頭講演報告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個人上課的教材內容之一,整篇的論述復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與公共管理等跨學科領域的整合,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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