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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2.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3. 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其表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於少數意見,得要求列入紀錄,但不得視同審查意見。 較特別的是,審查委員會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過半數而延會,與一般會議須過半數出席始成之慣例有別。 查委員會開會時認有必要時,得請縣政府派員列席說明,但不得參與討論表決。 預算案之審查,必要時由財政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召開各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並以該召集人為主席。 審查委員會審查議案,應簽註意見或提出報告,提付大會討論,如有必要,召集人應將少數意見一併報告。 大會討論時,審查委員會委員(即議員)除曾在委員會議聲明保留發言權外,不得為與審查意見相反之發言。 五、三讀議案第二讀會:第二讀會係於各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畢或經第一讀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討論時行之。

  4. 香港警務處使用先進高科技暗殺香港市民已經殺了不少市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我現在被警務處恐怖組織虐殺及竊聽任何人與我交談都會被警務處竊聽請立法會議員想想辦法請政府交出該部殺人機器為民請命.. 2006年6月1日早上7時03分15分37分警務處恐怖分子的說話打死你全家多謝被殺市民謀殺市民好小事咋.. 該批恐怖份子現在就在警務處人來人往,有恃無恐,出入自由,繼續謀殺市民,現在24小時輪班在警務處謀殺市民都找不到,警務處淪為謀殺市民恐怖組織..

  5.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6. 立法條約 1.內容: (1)新規則 (2)既存習慣法規則法典化 2.開放性 3.重要的淵源 (二)契約條約:僅對國際習慣形成有作用 三、國際立法條約的制訂程序 -國際法委員會 ↓ 聯合國大會等六委員會 ↓ 外交會議 ↓ 各國批准或加入 四、條約與習慣法

  7. 1.定義.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 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立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在法律條文中解釋某一法律用語的涵義:例如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此即係針對「不動產」、「動產」所做的解釋。 B.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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