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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童乐居虐童案是2021年香港发生的案件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2021年底传出儿童受虐丑闻至2022年12月有34名职员被检控早前先后有5名被告认罪她们分别被判囚4周至4个月19周

    •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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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经过
    • 事件进展
    • 审判结果
    • 虐童声音
    • 心理疏导
    • 折射家暴
    • 社会反思
    • 事件后续

    2015年发生于南京的事件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儿童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

    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李征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3]。

    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2014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3]。

    教师反映

    2015年4月4日下午3点45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更新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3]。

    生父看望

    孩子的亲生父母桂师傅夫妻于2015年4月4日得知孩子出事,当晚8点骑自行车赶到来安县城,并包车连夜赶到南京。到达南京后,桂师傅夫妻二人又赶到养母李某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夫妻二人手机也打不通。随后,小区保安将夫妻二人带到小区地下室过夜,第二天早晨继续来到李某某家中,结果发现家中还是无人。这时,高新园分局的民警电话联系了桂师傅,并表示把孩子交还给桂师傅夫妻二人。当天在派出所中,桂师傅见到了小施 [3]。

    家庭关系

    李某其实和男童的生母是表姊妹关系,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李某发现表妹生活不好,还要养活3个孩子,便主动提出来,把最小的孩子过继来让其照顾 [4]。

    不批捕

    2015年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 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李征琴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杀、逃跑等对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办案检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表示反对

    对于这一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反对,称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不批捕理由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几点理由。 审查逮捕听证会上,多数人建议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针对网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听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一种办案方式。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务当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根据检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通常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 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说,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一审结果

    2015年9月30日下午2点,经过两天半的庭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结果

    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

    9岁男童施小宝(化名)被其养母李某某打成浑身伤痕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2015年4月5日南京“虐童案”养母李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男童施小宝被亲生父母带回安徽老家。昨天,施小宝亲生父母又将他从老家带到南京准备第二天上学。而有消息显示,2013年李某某夫妇在收养施小宝事件中,涉嫌非法收养,当地的民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14]。

    “我妈妈很爱我,她不会对我不好的。”小宝满脸委屈地告诉记者,他说,当天妈妈问有没看完课外读物,自己欺骗妈妈说已经看过了。后来被妈妈检查发现了,妈妈生气才打了自己。“也就打了四五下。”小宝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很疼,但是他并不怪妈妈 [14]。

    心理学专家张纯告诉记者,在派出所他断断续续和孩子聊了一个多小时,他告诉孩子,社会上还有很多叔叔阿姨是关心他的。张纯称,孩子其实很懂事,聊天中孩子向他表达了想妈妈想上学的愿望。一方面孩子养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对于亲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情况也比较陌生。张纯说,这对于孩子的心理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那么,应该如何化解?张纯告诉记者,在国外有特别代理人制度,即由政府出面将孩子寄养在一个家庭情况和原先的家庭情况差不多的家庭中。而现如今最合适的情况就是,从学校老师到同学,还有社会关心孩子的人,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环境 [15]。

    看到孩子受伤照片,真是异常愤怒,得知孩子被父母带走扫墓,还没脱离他们的魔掌,更为担心。私以为,现下最为重要的是警方介入,先把孩子和父母分开。成龙的私生女仅仅是认为可能遭到体罚,警方就立刻行动,儿童保护组织也出面,而我们的孩子受到这样的虐待,却只能网络求助,他也没有离开那对养父母 [16]!

    决定收养这个孩子,那从带他进家门的那一刻起,他就是这个家庭的成员,父母就应该视他如己出,将他培养成人,这是信守承诺,他叫自己爸妈的承诺,参与他的成长,是自己自愿签下的协议,而显然南京这对高级分子的爸妈违背了承诺,这个孩子一定程度上成了他们发泄自己不满的出气筒,已经涉嫌虐待儿童罪 [16]!

    诚然,律师和记者都是承受高压力的工作,忙起来时像打仗,需要有渠道化解承受的压力,那完全可以去正常的地方锻炼,甚至还可以请心理医生疏导,怎么能拿自己领养的孩子撒气呢?不是没有接受过教育,不懂虐待孩子犯法;也不是蛮荒野人,为什么把孩子打成这样都没觉得心疼?不要诡辩正常的管教孩子和虐待儿童他们分不清界限 [16]!

    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虐待儿童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家长虐待、疏于照顾、体罚都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孩子的抚养工作,而费用强制由家长承担。而在我们国家,儿童受家长虐待,多数下场凄惨,警方、妇联、关工委、共青团少年部、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等等众多的政府机构,就是个吃闲饭的摆设,儿童只有被虐待严重或者死亡媒体曝光后,他们才会惊鸿一瞥,风声过后孩子多数还是归原父母抚养,不会剥夺监护权 [16]。

    儿童被虐事件层出不穷,据公开调查数据我国约4成儿童曾受过虐待,却只有少数幸运儿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大部分的儿童都是默默承受折磨煎熬中长大。我国的《未成年法》父母虐待儿童被剥夺监护权的规定,现实极少操作执行,更为扯淡的是,我国居然将儿童虐待罪作为自诉罪规定,那么小的孩子他们有什么能力分辨家长对自己打骂是管教还是虐待?他们又有什么能力去举证父母对自己的行为构成伤害 [16]?

    其实在保护儿童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学学国外。国外会规定当父母的门槛,准备当父母的父母会在母亲还怀有身孕时就得去妇产医院听育儿讲座,接受最为基本的做父母的课程教育,父母要学会识别孩子的哭声。社区会对父母有测试,孩子的三种哭声让父母辨别,如果父母3次测试不过关,社区就会报警说父母虐待孩子。孩子出生后,如果发现邻家有虐待孩子行为,都会报警 [16]!

    完善制度

    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在我看来,要反思当前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并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改进与完善,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收养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在对未成年人家暴和虐待行为发生之后 [17]。 在对未成年人的收养行为发生之前所要做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预防。具体地说,要对申请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收养资格进行严格而全面的认定,这个认定的过程,并非像这样,只凭申请收养人的一面之词或者是凭其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而必须深入到居委会、社区、家庭,对申请收养人的人品、性格,尤其是有无精神病史,有无暴力倾向等给予重点关注,对于有家暴和虐待前科的,应该坚决说不。一些地方在办理收养工作过程中,过于关注申请收养人的家庭条件、经济实力等等,而对其个人品德、性格等方面关注不够,这是值得注意的 [17]。 对于已经发生家暴或虐待未成人行为的收养者,除了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养父母的监护权,把未成年人交给那些真正有能力、有资格给予他们健康成长空间的人或者是家庭。这种时候,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要听取、要尊重,但更多时候还是得优先考虑未成人的权益。像南京虐童案发生以后,这个孩子事后表示想继续跟养母一起生活,但我们在满足孩子诉求之前,首先得保证养父母不会再发生虐待行为,得保证虐待者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矫正,否则,就只能考虑通过正当手续变更收养人 [17]。

    理性观察

    在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上,至今还有不同的观点,这催人深思——从“虐童事件”到底应该收获什么?很明显,“虐童事件”的最大收获,是社会的关爱之心在成长。在钢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人们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对于“十年邻居,对面不识”早已见怪不怪,也早已习惯于“路见不平,不管闲事”,以至于邻居发生小孩饿死、打死的惨剧还无动于衷。然而,这次却明显不同以往,被打的儿童从发现、举报到被送回老家,每一个环节都有“好事者”在其中参与,微信朋友圈更是为其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透过这个事件,人们发现,“爱管闲事的”多了,有正义感的多了,敢于和乐于对跟自己看起来没有关系的事件表态并行动的多了,这当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18]。 但是,透过“虐童事件”,社会也应该思考:面对沸沸扬扬的热点事件,是否应该变得更加理性、成熟?诚然,不管是谁,乍一看到小虎身上那些伤痕,都不免义愤填膺,怒气冲冲,都不免有把恶母绳之以法、进而剥夺其监护权的想法。然而,作为“外人”、作为媒体,在冲动的同时恐怕还要有“冷一冷”、“等一等”的成熟和理性。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小孩教育上,有的父母可能采取了不适当的教育方法,这应该制止和教育,甚至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看其是否具有监护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但恐怕也不宜上纲上线,更不能没问清青红皂白就作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舆论判决” [18]。 小虎被打的照片公布后,有人说这“灭绝人性”、“惨绝人寰”;有人断言其养母是一个精神有疾病的“恶母”;有的还以被打小孩生活在“高知家庭”为题,将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隐私一一公布;有的人认为发生这样的“虐童事件”,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不力”,等等。这些观点,显然有过于情绪化之嫌。从了解的情况看,小虎被打尽管看起来挺重,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灭绝人性”,事实上,小虎的养父母也很爱小虎,小虎事后承认养母教育得对,“并不恨养母”。退一步说,即便“虐童”属实,也只是极个别的极端事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不能随意将公民的隐私抖落得一干二净 [18]。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新媒体的介入下,一些偶然的事件很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面对这种事件,社会成员一方面应该拒绝冷漠,给予应有的介入和参与;另一方面应该保持冷静,以成熟、理性的态度看待事件。选择态度,适当行动,当是此次所谓南京“虐童事件”带来的应有收获 [18]。

    审查门槛

    孩子不听话,家长进行必要的惩戒并无不妥,也是一种正常教育。但新闻中,这位养母的行为已经远超出正常教育的范畴,如此虐童行为令人发指。如果不是那位热心网友爆料,此事不知道还会瞒到何时?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养父母“高知”的身份备受关注。其实,在多数人的预期中,“高知”往往意味着较好的道德修养和较强的守法意识,这样的家庭更适合收养孩子。不过,这也给了一些养父母们免于公众质疑和审视的“特权”,此类的虐童案件更难被察觉和披露。其实,“高知”并不都是“高修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生长环境,此案就是一个证明 [19]。 此事在社会关注下,男童的养母已经被警方刑拘,这样的进展多少让人感到欣慰。不过,此案留给公众反思的东西并不少。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反思的是将孩子当成家长私产的传统观念。从媒体的报道可知,养母虐童不是一时冲动的偶然行为,此前男童所在学校的老师就曾发现过至少两次。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发?如果老师能在第一次发现的时候就报警处理,男童或许就可以免受后来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虐待家庭成员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骂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难去干涉。孩子或是出于畏惧等原因,一般也不会主动去告发养父母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儿童行为被视而不见 [19]。 其二,按照《收养法》,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符合这些规定即可收养孩子。仔细看便可知道,这样的规定有些粗线条——准入门槛低。孩子被领养后,生长环境好坏也只能是听天由命。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对收养人的条件是苛刻的,准入门槛高。比如,除了收养家庭的经济能力评估,对于养父母的精神状况和心理状况等都会进行综合评估,即便是领养之后也会有定期回访等制度。一旦发现存在虐童等不适合收养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给孩子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另一方面,当前对于虐童入罪还存在争议。尽管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但让被虐待的孩子或者近亲去告发家长,显然是不大现实的。而这种“家丑”,家里人很多时候也不为外人说道。由此,不少受虐待的孩子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19]。 而且,长久来,“由谁来告发”虐童行为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虐童行为,不能总是依靠媒体来披露,媒体资源是有限的,过多报道也会让公众出现“审丑疲劳”。因此,从长远看,保护儿童不仅要依靠家长良好的道德修养,更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的保护制度。短期来说,最为迫切的是要在法律层面对领养儿童的家庭设置更为专业和严苛的审查门槛,以及领养回访制度 [19]。

    有些事还是要一吐为快

    2015年4月份,曾经追踪报道过“南京虐童案”,记者通过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事件当事人李征琴女士取得联系,几经劝说,李女士答应接受记者专访。

    7月4日,记者赶到南京与李女士见面。李女士家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一环境较好的住宅小区,同一楼层的两套房打通,室内非常宽敞,装修低调但不失大气。从室内陈设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文化人的家庭。

    李女士中等身材,一口普通话,但偶尔还能听出滁州口音。

    “非常抱歉,我给咱们媒体人丢脸了。”李女士此前供职于一家媒体,也是一名记者。她告诉记者,自从这起事件发生后,她是第一次接受媒体采访,之前一直回避,是想让此事逐渐淡去,但思前想后,还是觉得有些事要一吐为快。

    刚开始全家人反对收养

  2. 2020年5月28日晚18时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1] 2020年9月8日,检察机关已以 ...

  3. 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虐童事件. 收藏. 查看 我的收藏. 0有用+1. 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初江苏南通一母亲顾某某经常对男童小轩化名进行打骂摔扔拖拽等方式实施虐待顾某某在被有关部门教育训诚后仍反复对男童伤害导致男童双侧足踝冻伤坏死而截肢经法医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 2023年1月5日,男童母亲顾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警方抓获归案。 10月12日,男童被生母虐待致截肢案开庭审理。 [1] 2024年4月11日,生母虐待男孩致截肢一审被判6年9个月。 [6] 中文名. 2022年南通虐童事件. 发生时间. 2022年. 发生地点. 江苏省南通市. 事件处理. 男童母亲顾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警方抓获归案. 目录. 1 事件经过. 2 事件处置.

  4. 中文名. 山西继母虐童案. 发生时间. 2021年. 发生地点. 山西. 目录. 1 事件经过. 2 案件审理.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二审宣判.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王某蓉在与朵朵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以殴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秘部位等方式虐待朵朵。 2020年以来,王某蓉又多次对朵朵小肚子、大腿根部、会阴部等身体多部位进行扭掐、殴打,致朵朵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虐待罪。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蓉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蓉发现朵朵昏迷,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朵朵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 经鉴定,朵朵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5. 2018年5月5日. 发生地点. 南京市玄武区. 事件性质. 虐童案. 目录. 1 事件经过. 2 事件处置.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2018年5月7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节目反映,自己的孩子在一家名叫“爱家暮服务中心”的小托班里疑似遭到了老师的殴打。 李先生说,爱家暮服务中心位于孝陵卫街道小卫街社区居委会二楼,他的儿子3岁,4月27日放学后,孩子先是一直哭,然后跟外婆说,自己的脸破了,疼,要抹药。 外婆检查之后发现,孩子的脸并没有破,便询问是怎么回事。 孩子说,自己在小托班被老师打了。 在李先生提供的视频中,能清楚地看见一名身穿黑衣的女性工作人员对待孩子动作粗暴,并且疑似有掌掴、拖甩等暴力行为。

  6. 黑龙江建三江垦区虐童事件. 2020年4月23日黑龙江建三江垦区创业农场一名4岁女童于某茜疑因遭继母虐待进入医院治疗施暴者系女童继母曲某。 女童伤势照片显示,孩子脸上和身上见多处伤口,额头中间有一大块伤疤。 2020年4月27日晚,曲某对伤害女童于某茜事实供认不讳,已被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进行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 [1]2020年4月29日早上,受伤女童转到 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在ICU治疗,有生命危险。 [2] 2020年4月29日中午,建三江分局微信公众号“三江公安微警务”发布《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警情通报》,称曲某某、于某龙已因涉嫌故意伤害最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5月5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曲亭亭、于传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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