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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首席法官是 司法機構 的首長,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其他司法職能,如主持法律年度典禮。 此外,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名單 ,首席法官排名於 行政長官 之後,位列第二。 第一任首席法官是 李國能 (1997年7月1日任職,至2010年8月31日離職);第二任首席法官是 馬道立 (2010年9月1日就任,至2021年1月11日卸任);第三任和現任首席法官是 張舉能 (2021年1月11日就任)。 職能 [ 編輯]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四位常任法官之一,他主持上訴委員會及終審法院的聆訊工作並肩負其他職能,如行政長官 曾蔭權 任命 李國能 為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主席,就改善 行政長官 及 政治委任官員 處理潛在利益做法提出意見。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律師。 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1997年7月1日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終審法院在香港法庭制度中的位置為何? 終審法院是香港法庭制度內的最終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有哪些法官? 終審法院法官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及香港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組成。根據《終院條例》的規定,非常任法官的總數目不得超逾30名。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7條內列明。 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針對所有民事事項,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有關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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