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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1月10日 · 在港同性伴侶擁有的財務權利. 下半年以來香港LGBTQ+群體在爭取平權方面有一系列法律進展9月5日岑子杰同性婚權終極上訴部分得直FACV14/2022),終院裁定政府需在2年内訂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9月15日高院公開判詞裁定通過互惠人工受孕RIVF產子的女同志伴侶其中供卵一方是普通法意義下的家長」(Parent at Common Law)(HCMP447/2022)。 10月17日,高院上訴庭維持同性配偶有權申請公屋、入住居屋的判決(CACV81/2020、362/2021)。 10月24日,高院上訴庭亦維持同性伴侶遺產權案(CACV558/2020)原判,裁定同性配偶有權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另一半遺產。

    • 陳先生買了一份人壽保險。6個月之後,他因抹窗時失足而墮樓身故。保險公司能否以陳先生自殺為由,拒絕賠償?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壽險生效首年或首2年內的自殺,列作不保事項(除外責任,Exclusion)。
    • 王女士於5年前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她的5歲女兒。最近,王女士因醉酒駕駛而發生交通意外,留院1個星期之後死亡。保險公司會否以王女士醉酒駕駛為由,拒絕賠償?
    • 一位曾被定罪的恐怖分子買了人壽保險,其後因癌病逝世。他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妻子)會否得到賠償呢?這是一個發生於加拿大的真實 個案。簡而言之,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保險公司毋須向受益人賠償,原因是受益人已逝世的丈夫(投保人)購買保險時候,並無向保險公司披露自己過去曾在其他國家涉及恐怖活動而被定罪的紀錄,包括早年向以色列航空一列客機射擊實彈及投擲手榴彈,導致最少一人死亡。
    • 一名糖尿病人利用外國醫院的假醫學證明,向保險公司成功買人壽保險。當病人離世後,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時,發現事有可疑,最終東窗事發,拒絕賠償。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 點解醫療保險好難Claim?第一個常見理由是投保時,客戶未有主動披露「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例如漏報過往病歷,因而令保單失效或索償被拒。
    • 索償期限、等幾耐收到錢?醫療保險索償限期,通常為出院或手術後30日至90日,視乎保險公司政策。收到文件後,保險公司將進行審查和批核。保險公司一般對於投保後兩至三年內的索償(即早期索償)較為嚴格,或會向醫管局或相關醫療機構查詢病人病歷資料,因此賠償時間最少需要8至12個星期。
    • 索償文件清單?如欲索償住院醫療開支,保單持有人須於該指定日期內提交索償表格及證明文件,一般包括:索償表格(部分須由主診醫生填寫,並附有醫院蓋章);
    • 「出院免找數」須預先批核?不少醫療保險均標榜提供「出院免找數」服務,讓入院時只需帶備保險公司醫療卡,免卻客戶現金流和辦理索償手續煩惱。不過,該服務多數只限於網絡醫生及醫院,而且須預先指定工作天之前,向保險公司預先申請。
  2. 2019年4月9日 · 退休規劃. 發布時間: 2019/04/09 13:04. 最後更新: 2019/04/10 12:11. 分享: 保險投訴局公布,去年共接獲598宗投訴個案,按年跌9.7%,最主要涉及「保單條款的詮釋」及「沒有披露事實」。 在已審結的414宗個案中,有89位投訴人獲賠償,賠償總額為716萬元;獲裁定投訴得直的則有15宗個案,涉及211萬元,單一個案最高賠償額為70萬元。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 自願醫保已於本月出爐,保險投訴局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徐福燊表示,現時暫難以估計其影響,但如更多人購買保險,相信投訴無可避免會增加。 保險投訴局舉出個別保單持有人向該局投訴例子。 例子1:醫療住宅保險.

  3. 2024年1月29日 · 上市公司被法院頒令清盤然後停牌甚至最終被交易所除牌這種例子屢見不鮮作為小股東可寄望投資者賠償機制發揮作用最終賠償大家投資在中國恒大股票的本金嗎? 投資者賠償機制 主要保障銀行券商. 答案可能非大家願意所聽到的,據投委會的資料,投資者賠償機制主要保障的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經紀行,該清盤公司的小股東不在這機制的範圍內。 現時,法例並沒有就上市公司倒閉而設立任何投資者賠償機制。 依照現行法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僅就經紀行或銀行失責提供賠償保障,但卻不會賠償因上市公司倒閉而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透過清盤程序 能取回款項機會微. 若然是透過清盤程序呢?

  4. 2019年10月3日 ·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此後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5. 2021年4月16日 · 博客. 發布時間: 2021/04/16 18:14. 分享: 每當遇上商業糾紛,我們都想盡量採取打官司以外的解決方案,以節省不必要費用。 當中較普遍的方案是仲裁。 到底仲裁是否一個適合自己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是一種以非公開形式解決爭議的程序,由獨立第三者解決爭議。 仲裁會根據所訂立已包含在簽訂的商業合約中的協議條款進行;但如果合約內並無仲裁條款,雙方仍可選擇在爭議發生後才訂立仲裁協議,但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透過仲裁解決爭議。 然而,如仲裁程序已展開,根據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仲裁協議的一方在任何法院展開針對另一方的法律訴訟程序,後者可堅持進行仲裁及向有關法院申請擱置已展開的訴訟程序。 【食客用外賣平台有咩保障? 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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