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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信用卡的機構不少當中有銀行也有財務公司你又知不知道其實清咭數的時候也有不同的方式以下一文就會為大家講解一下網上銀行與結餘轉戶這兩種找卡數方式

  2. 更新日期:2010/12/06 04:11 記者呂清郎/專題報導信用貸款利息負擔不低,銀行建議,除申請貸款時可善用本身相對優質條件,爭取較低利率,更應擬訂還款計畫,愈早償還才是省息根本之道,但應注意提前還款相關的違約金規定。銀行過去經歷的雙卡

  3. 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轄內甲基金會 94 年度之結餘款 5 百餘萬元,原已擬訂使用計畫留供 95 年度使用,並送 主管機關審核亦經財政部同意免受 70% 之限制,惟該局查核其 95 年度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筆結餘款尚有 30 多萬未使用 完畢,也沒有擬訂變更計畫報 94

  4. 2011年1月12日 · 金管會 將要求使用舊契約的銀行須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契約並要求銀行須一一列舉債務擔保範圍項目讓民眾逐項勾選了解,「若6家銀行真的有疏失金管會將會立即要求導正。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在昨消費者日(《消保法》於1994年1月11日通過,消保會把當天定為消費者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6家銀行。 拒核發清償證明. 蘇錦霞以曾向消基會申訴的案件為例指出,民眾簡先生向國泰世華貸款200萬元買房,還了101萬元,2006年將房子賣給朋友,把尚欠的99萬元還給銀行,以便辦理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權設定,不料銀行跟他說,他還有60萬元消費性信用貸款未償還,拒絕核發證明,以致他無法把房子過戶給朋友。

  5. 2011年10月17日 ·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買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買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 (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買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6. 財政部說明修正後之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規定

  7. 擁有全台最多存戶的郵局,今日起調降新台幣各天期存款利率,其中最慘的莫過於薪轉戶,年息由0.9%降至0.36%,降幅高達六成,與一般活儲年息0.3%相去不遠,利差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