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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國泰世華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0461號,其中國泰世華從1月9日到1月19日將違約金2,442元再加計收取利息部份,並未歸還給陳訴人,確實已觸犯侵占罪,然,鄧巧羚卻不予審理,反而做出枉法簽結,鄧巧羚已觸犯刑法第 124條、第125條 ...

  2. 2008年12月27日 · 1961年6月15日夜間十時,位於南海路的台北市警局第七分局(台北市升格院轄市後改為古亭分局,現在的中正第二分局),值日巡佐胡文澤及刑警陳漢英接到路人報案,說牯嶺街5巷10號的後門那裡,有一名穿童軍服的女學生被殺。 由於兇殺現場在美國新聞處附近,具高度政治敏感,他們恐怕引起像劉自然案或沈崇案那樣的動亂,立即馳赴現場,發現有一名少年抱住女學生的屍體不放,並自稱是她哥哥,兩位警察趕緊雇車送往台大醫院,十時二十分到急診室時,醫師診斷「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 少年這時泣不成聲,機警的刑警陳漢英發現有異,又問少年一次,與死者是甚麼關係,這次他答說:「是哥哥,也可說是未婚夫。 」刑警一聽不對勁,立刻以擒拿術制服這名少年,並上了手銬,押回分局偵辦。

  3. 2020年4月23日 · 這五種原因就是:愚癡深重、善根薄弱、惡業重大、造罪後不起追悔之心、先前沒有善行。. 【故說輕微是指智者,能悔前失,防護後過,不藏諸惡,勤修善法,諸惡對治,若不修此妄矜為智,由輕蔑門,知而故行,是為尤重。. 所以,這裡說的罪業輕微,是指 ...

  4.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作權」及「選舉權」的說明,這個部份就有待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予以補充說明。 茲此,本文擬列舉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法令規定,俾供參考。 壹、假釋人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限制. 假釋人的「工作權」被法令限制的情況,通常顯現在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部份。 茲區分如下: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5. 2020年3月8日 · 「若有歸依佛,彼不往惡趣,捨棄人身已,彼當得天身。 」於法及僧亦如是說。 故先集,有者輕微,有者罄盡。 (3).能減輕及消除過往所積的業障:《集學論》說道皈依能淨眾:此處應以轉生為豬的因緣來作為譬喻。 如有一位將受生為豬的天子,由受修皈依而避免轉生為豬,所以,皈依能淨除受生於惡趣的因緣。 故此有說:皈依佛者是不會步向惡趣,當他們捨棄人身之後便會獲得天神之身。 (合註-豬因緣經) 這種教法同樣適用於「皈依法」和「皈依僧」,所以,先前所積集的,有一些能被減輕,有一些能被消除。 【四、積廣大福者,如前所說。 五、不墮惡趣,由前應知。 (4).能積廣大福德-其理如前所說。 (5).不墮惡趣-其理可由前文得知。 六、人與非人不能為難者,如經云:「諸遭怖畏人,多歸依山林,及歸諸園囿,歸所供樹木。

  6. 舉例而言甲乙各出資10萬元經營黑白小吃店並為商業登記由甲對外經營事後小吃店經營不善結束營業清算後還負債20萬元若該小吃店當初登記為甲乙合夥商號則甲乙在法律上可認為一般合夥關係甲有權要求乙一同分擔該20萬元虧損但若該

  7. 2013年9月10日 · 臺北地院法官士林分院法官兼庭長宏修,為走私菸酒犯有五次前科紀錄的被告關說,並教唆偽造刑案證據為其脫,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85.8.16) 台中高分院法官信男利用職務機會關說收賄一百萬;委託黑道討債;隱匿財產申報;與婚外女子姘居生子,撤職停止任用三年。 (87.6.5)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貴森參加鳳梨宴,獲知內線消息,借鉅款購買台鳳股票149張炒作,後因虧損一千六百多萬,竟接受廠商的一千七百萬的賠償支票;另外,利用上班時間買買股票;財產申報不實。 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89.9.29)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丁全佯允為煙毒犯關說,意圖詐欺三百八十萬。 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8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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