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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2(1)條 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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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缓刑 《罪犯自新条例》所指的监禁刑罚包括缓刑。 缓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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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uspended Sentences A suspended sentence is a ...

    • D. 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緩刑 2. 羈留的命令 3. 社會服務令 4. 感化令 C. 「已喪失 ...

  2. 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這種判刑叫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他/她就毋須入獄。 某些罪行並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附表3 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上一頁. 下一頁. 青年社區法網是專門為香港青少年而設的雙語法律資訊網站。 Youth CLIC is a bilingual website specially designed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Hong Kong youngsters with bas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the law.

  3. 香港繁體. 工具. 緩刑 (英語: Suspended sentence )是 刑法 上的一種 刑罰 制度。 法院 在刑事 審判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 情節 和 認罪 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判囚21日,緩刑2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2年內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入獄21日以外另加再犯的控罪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編輯] 緩刑與類似制度的區別 [ 編輯] 死刑緩期執行 [ 編輯] 主條目: 死刑緩期執行. 緩刑與 死刑緩期執行 (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

  4. 緩刑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但某些罪行(稱為「例外罪行」)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附表3 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入獄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法庭可將犯人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其釋放,但法庭較少頒布此項命令。 當裁判官考慮過犯人的個別情況後(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齡、健康狀況),或基於罪行輕微或認為犯案是情有可原,便可下令釋放犯人(可參考《 裁判官條例 》( 第227章 ) 第36條 )。 在無條件下釋放,犯人仍會留有案底。

  5.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 較嚴重的罪行(如盜竊),會先逮捕,再提出控告。 不太嚴重的罪行,則會先逮捕,再發出傳票;例如,違反《 道路交通條例 》(香港法例 第374章 ) 第38條 的不小心駕駛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一般會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經逮捕後,無論是提出控告,還是發出傳票,其刑事檢控的結果都是一樣。 被判有罪的人,不論是主動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亦不論法庭判刑的輕重,都會留有刑事紀錄(即案底)。 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 按照慣例,刑事紀錄是終身的。 1. 定額罰款告票. 1.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1月29日 · 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 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 [1] ,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 [2] ,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 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罪行為人觀察期間,看看他們有沒有懲罰的必要,不過仍然有區別。 首先是前者是在法院的程序中,後者是在檢察署的程序。

  8. 2015年11月16日 · 緩刑的條件. 按照刑法典規定適用緩刑制度必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所判的刑罰不超逾三年監禁。 二、經考慮犯罪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為僅對他的犯罪行為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便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此外,法律規定亦會對被判緩刑的犯罪人附加一定的條件。 法院會對犯罪人宣告一個允許改過自新的考驗期,亦即《刑法典》內規定的“暫緩執行徒刑的期間”(一至五年)。 在該期間內須履行法院訂出的某些義務(例如在一定時間內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遵守某些行為規則(例如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又或接受由法院命令的附隨考驗制度(即由法院訂定一個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有關的義務、行為規則及考驗制度,法院可視乎情況一併命令執行。 適用緩刑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