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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4日 · 西敏市裁判司署(Westminster Magistrates' Court公開的起訴書指控3人涉嫌在英國跟蹤監視被港府通緝的羅冠聰職公盟前秘書長蒙兆達和外號攬炒巴劉祖廸。 其中,袁松彪(Chung Biu YUEN,又名Billy YUEN與衞志良Chi Leung WAI,又名Peter WAI音譯的手機簡訊顯示對於羅冠聰的監視在2021年起持續。 英國起訴3名男子違反當地國安法,涉協助香港情報部門,圖為其中一名被告Chung Biu Yuen(袁松彪)於2024年5月13日離開倫敦法院(Reuters) 起訴書提到,2023年中和同年12月,國際媒體廣泛報道港府懸紅通緝多名海外港人,當中部份居住在英國。

  2. 2024年5月13日 · 英國警方周一13日公布起訴三名男子涉違反當地國家安全法下的罪行疑協助香港情報部門在英國跟縱監視羅冠聰職公盟前秘書長蒙兆達及攬炒巴劉祖廸又曾強行進入英國一個居住地址從事外國干預三人獲准保釋。 當中被捕的63歲Yuen Chung Biu,為現職港府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曾任香港警司。 《香港01》發現,餘下兩名被起訴的Wai Chi Leung Peter(音譯:衞志良)及Matthew Trickett,在英國先後開設同名的保安公司, 衞志良自稱曾任英國軍人及警察,更曾擔任物業投資顧問,Matthew Trickett 則報稱為保安顧問。 Matthew Trickett 開設的公司有一名報住香港公屋的董事,惟該港人聲稱與該公司無關,質疑個人資料遭盜用。

  3. 2024年5月14日 · 三名男子被英國指指控涉監視遭港府通緝的羅冠聰前職工盟秘書長蒙兆達、「攬炒巴劉祖廸以違反國家安全法拘捕包括現職港府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根據英國警方公布他們涉違反英國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國家安全法2023的第3章第1及9節和第13章的第2及7節指他們協助海外情報服務而該海外情報服務與香港有關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監14年。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指英國國安法是非常嚴厲,由於加了外國勢力干擾這條罪行,也很容易觸犯,故港府應協助他尋求法律援助。 5月13日倫敦 被控違英國國安法二人離開法院 . + 2.

  4. 2024年5月14日 · 據了解他們涉嫌在英國監視被香港政府懸紅通緝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羅冠聰、「攬炒團隊發起人劉祖廸及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行動主要由本身做私家偵探的外籍被告負責消息指上月底至五月初外籍被告曾到一名姓鄺的人住所訛稱是維修人員要求對方開門不果嘗試在門口倒水聲稱要入內維修過程被拍攝到最終有人報警求助。 控方又指經貿辦的銀行戶口自去年六月至今年一月,向姓衞男子的保安公司支付90多萬港元,但控方未有交代這筆金額的具體用途。 被起訴的三人已獲准保釋,案件本月24日轉到中央刑事法庭再提訊。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指,經貿辦職責是推廣香港,令英國不同人士更了解香港經濟及貿易商機。

  5. 2024年5月14日 · Now新聞台根據起訴書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涉嫌指派另外兩名被告進行一系列的情報搜集及監視行動目標包括被港府通緝的羅冠聰蒙兆達等人袁松彪否認曾與任何情報部門聯絡。 其中一名被告袁松彪離開倫敦的裁判法院。 三名被告被控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協助境外情報部門在英國進行資訊收集監視及欺詐行為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下周五再出庭應訊。 根據起訴書,三名被告分別是63歲的袁松彪,他是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曾在香港擔任警司;有中國和英國雙重國籍38歲、譯音衞志良男子,在英國邊防部門工作,同時是保安公司負責人;同樣有中國和英國雙重國籍、37歲英國男子特里克特,在英國入境部門工作,亦是一名私家偵探。

  6. 2024年5月14日 · 【獨媒報導】 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被指違反英國國安法並捲入懷疑間諜案英國昨日以國安法起訴3名男子指他們為香港情報組織工作監視在英國居住的香港民主派人士及示威者包括被國安處通緝的羅冠聰蒙兆達和劉祖廸英國檢方指倫敦經貿辦的銀行戶口曾向負責監視的被告支付共9.55萬磅約93萬港元),被告的單據亦會直接寄往倫敦經貿辦。 3名被告昨在英國提堂,兩宗控罪涉及協助香港情報部門,進行外國干預活動,3人暫准保釋。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昨深夜發聲明,指英方濫用國安名義「捏造事端」,又要求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港府隨後亦發聲明,不過字眼較溫和,要求英方公正處理事件,並切實保障涉案行政經理的合法權益,確保經貿辦的正常工作不受影響。 5月24日再訊 准保釋.

  7. 5 天前 · 三人涉嫌協助香港情報部門蒐集情報包括監視羅冠聰、「攬炒團隊發起人劉祖廸及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的動態三人現時均被香港警察國安處通緝。 三人是英國警方根據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被控。 有關罪行涉及第3條,即「協助境外情報工作罪」,內容是「作出明知有可能協助境外情報組織從事與英國相關的活動」,而另一被控罪行是第13條「境外干預罪」,內容是「作出條例下的受禁行為,不顧該行為可達至境外勢力的干預效果」,而「干預效果」是指包括損害英國的國家安全或利益等情況。 香港市民一般對這些英國控罪認識膚淺,只能很表面化地看控罪去試圖了解案情。 按控罪,第3條講的是情報工作,情報的定義是甚麼? 是監控羅冠聰、劉祖廸、蒙兆達三人的日常,以達到可以綜合他們的行動概況或詳情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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