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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督學,刻機關銜 名、別及姓名。 2.司、處、室、會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刻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非屬組織法上之單位或職稱,刻本職銜名兼單位名稱及職別,如 :參事兼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3.專門委員以下人員及雇員、編制內約聘僱人員,刻別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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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11月5日 · 在工作中我們經常需要給各種文章蓋章如果是紙質文件的話那還好但是電子文件要怎麼蓋章呢簡單! 小編今天就教大家用Word來製作電子印章,超級簡單,只需三步即可完成! 還不知道怎麼做的小夥伴來看看吧! 一、Word製作印章. 1、圓圈製作. 首先我們在Word中點擊 【插入】——【形狀】——【橢圓】 ,繪製的時候按住 【Shift鍵】 可以繪製正圓,然後我們點擊 【填充】——【無填充】,【輪廓】——【紅色】 ,線條的【 磅數 】可以自定~ 2、星星製作. 然後我們再點擊 【插入】——【形狀】——【五角星】 ,然後點擊右側的 【設置形狀格式】——【填充】——【顏色】——【紅色】 ,然後調整一下位置。 3、文字製作.

  3. 職名章則蓋在內部簽文或表格式公文之上但因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及秘書長等人常另增 1 至 3 顆職名章以甲丙字樣區別之並委請秘書保管使用舉凡屬簡單例行公文及報表等則由秘書代為蓋用。 許多機關特別訂定「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對於保管使用甲、乙、丙章者,需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4. 壹、一般規範 承辦欄位及會辦欄位 ( )承辦欄位以逐級核章(職名章)為原則,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 ( 二) 核章應加註「月日時分」共8碼。 ( 三)陳送一層簽稿以承辦單位主管親核為原則,因時效考量代行時,應通報單位主管或影送備查。 二、決行欄(含一層授權核稿秘書及二層授權核稿人員) ( 一)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劃分,除縣長、處長、科長及承辦人員親自簽名外,其餘代理人決行時一律加蓋「代為決行」章。 (二)判行公文應由決行者批示「發」或「可」。 (三)決行欄由決行者簽名為之,職務代理核決公文時,由決行者簽名寫「代」。

  5. 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將舊職名章繳回銷毀或重刻製發管理人員應拓 印截角模並加註繳回日期技工工友不得刻製職名章如協辦業務應另由承辦人或組長於承辦人欄 位蓋章負責。 五、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或簽署姓名: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公文及其附表。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及其附件蓋騎縫或職名章。 六、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代判,並以「甲」、「乙」、「丙」 等字樣區別之(以下簡稱代判章)。 代判章效力與一級單位主管本職職名章 相同。 代判章應審慎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並應於核准之範圍內使用之。 如有違反規 定情事,保管使用人員及該主管應同負行政責任。

  6. 印信條例第15條第3款規定:「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休假補助費與教育補助費既然計入薪資所得繳納所得稅當然是比照下列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其申請文書所附文件影本證明文件 視為 正本或只是單純證明文書附件的文殊效力用章情節自然在屬於公文書的一部分來看蓋用職章是表示公務上負責的法律效力而蓋用私章基本上對於文書影本是不生職務上效力的最多只表示提供的意思而不實際負責真正審查的法律義務),而此蓋用私章屬於單純證明私權的權利義務文件基於職務上當然應該適用印信條例的其他公務文件以職章蓋用適宜

  7.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 一)擬簽。 ( 二)辦稿。 ( 三)會簽核簽。 ( 四)會稿核稿。 ( 五)各種表報。 (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 縣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簽會人事處經縣長核准後,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以下稱授權代判章) ( 附件二): ( 一) 縣長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五顆,並以「甲」、「乙」、「丙」、「丁」、「戊」字樣區別之。 ( 二) 一級單位主管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 」、 一. 「乙 」字樣區別之。 二. 前項授權代判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其使用範圍由授權人核定,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授權人應負督導之責。 七、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代」字。

  8. 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或不堪使用之情事應由個人填具職名章申請. 表,經院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如有故意毀損、私自刻製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 其規定如下: (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丁等字樣區別之. 。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 與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 得使用增刻職名章代為決行。 附件-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名章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