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首頁 » 主題 » 競爭法 » 第一行為守則 » A. 範圍 » 1. 合謀行為. 1. 合謀行為. 何謂合謀行為? 合謀行為是指競爭對手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客戶而是透過合謀定價限制產量圍標及瓜分市場之類的做法協議合作。 哪些市場條件容易出現合謀行爲? 某些市場或會較易受到合謀行爲的影響,原因是: 該市場的競爭對手很少,導致容易出現合謀; 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性質相似度高; 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障礙較大;以及. 供應過剩。 合謀行為如何損害市場競爭? 合謀行爲推高價格、降低質素及打擊創新,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亦危害經濟。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 合謀行爲] 企業不可作出甚麼行為? 合謀定價: 競爭者之間不可直接或間接合謀定價。

  2. 1. 掠奪性定價. 甚麼是掠奪性定價? 以折扣和削減成本等措施在價格方面進行競爭為消費者提供低價是競爭典型行為。 但是,如果當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定出明知沒有利潤可圖的低價,以迫使一個或多個競爭者退出市場時,這就是「掠奪性定價」。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第5.3-5.4段] 掠奪性定價如何損害競爭? 一般來說,當出現或相當可能會出現針對現有競爭對手或新進入者的反競爭封鎖時,便會對競爭造成不利影響。 短期而言,定出低於成本定價而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能出現虧蝕,但長期而言,當相關競爭對手被迫退出市場之後,這些企業將可收取更高的獨佔性價格。 由於競爭減少導致價格上漲、產品質素下降和選擇減少,消費者最終會處於不利的處境。

  3. 簡介. 在自由市場經濟中,業務實體(定義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集團)公司,合夥企業,獨資業務等,本文簡稱「企業」)互相競爭,以最好的價格提供最好的產品。 競爭亦推動經濟效率及鼓勵創新,促使企業提供價格相宜的佳品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消費者均能享有更低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然而,競爭對手之間的反競爭做法,如合謀定價或產出限制協議,將損害競爭,導致價格上漲,令消費者選擇減少。 本節介紹根據 《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 可能引起關注的不同類型的反競爭行為,以及企業應如何遵守該條例。

  4. 重要事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 ...

  5. In such context, refusals to deal may harm competition in the downstream market by preventing the downstream competitors seeking the input from operating in the downstream market or acting as an effective competitive constraint. [Source: Commission’s Guideline on the Second Conduct Rule Paras 5.16-5.17] ‹ previous. back to top.

  6. 一般來說在香港,上訴並不是再審,讓案件回到起點並讓各方重新拗案件。. 在我們普通法的制度裏,上訴法庭的關注點是下級法院判決有否明顯的錯誤,而不會重新聽取證人作供及收取證據。. 所以,而要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訴訟一方必須向上訴法庭申請 ...

  7. On 2 April 2009, the Judiciary implemented 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CJR”) with a view to encourage and facilitate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by a means other than litigation in court. Mediation is the recommended ADR process. The CJR introduced changes to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and the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