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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6月13日 · 車禍最常告的就是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最後法院採簡易判決,L君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對方在提出刑事訴訟時,附帶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L君賠80幾萬。 L君當然不甘願,民事訴訟提出的時間為兩年,所以他打算也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價格和對方差不多。 但因為已經過了半年提刑事的時效了,若在半年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可是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就要繳納1%的裁判費,也就是若L君要提要求對方賠償80萬,就要先交8000元的裁判費,根本完全不利呀。 也就是說,以後若是大家不幸萬一出了車禍,請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要報案,若是現場有目擊者,請務必留下對方連絡資料。 2.不要隨便私下和解。

  2. 文 / 姜智逸律師. 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1. 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 ...

  3. 2003-07-16 03:10.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超速常導致車禍事後的責任鑑定對相關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立委昨天揭露我國車禍事故中用來鑑定車速使用的煞車胎痕與車速對照表竟是31年前所訂沿用至今由於現代輪胎與新款汽車煞車性能日新月異煞車距離大為縮短立委質疑依舊表鑑定結果將使超速行駛者脫罪對於車禍受害人造常不公平現象。 立委許淵國指出,統計顯示,超速駕駛常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現場重建與責任鑑定更形重要,成為公理與正義的基礎,但我國總共12個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採用交通部所頒發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用來判定肇事時的行車速度。

  4. 1. Recognise danger. 2. Decide on an evasive action (brake, swerve) 3. Complete the evasive action. 〈中文翻譯如下〉. 不當車速駕車對駕駛本人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行人或別的駕駛〉應變下列因素的時間都減少了: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神經傳導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5. 之前我在法律講堂裡寫到我的好友小k店裡的設計師媞娜,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上賣了一個仿冒的名牌包被警察抓到,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當時雖然我幫她寫了緩起訴聲請,但檢察官沒有採用,不過法官最後判她緩刑兩年。 日前媞娜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次受不小的驚嚇。 的法院傳票上寫的是,是被法院裁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緩刑兩年」。 媞娜的問題是:「法官判了緩刑為什麼還要拘役? 緩刑還要不要交罰金? 若罰金交不出來是不是當場會被抓去關? 會不會有前科? 如果沒有被判緩刑,就要執行有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的意思就是在裁判書上有註明得以新臺幣1千或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她的案例就是要繳交50X1000元=五萬元的罰金,若罰金繳了就沒有。

  6. 這位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午駕著當地綽號為流氓所生產之蠻牛型拼裝車不慎於關廟鄉公所斜對面之農會窄巷內發生政治車禍」,導致第一夫人吳淑珍迄今不良於行的半身不遂現狀者所受的教育不高據他表示國中畢業後便到台北當玉石學徒每個月僅有兩三千元之微薄收入因此待了十來年光景在結識另一半後便打道返鄉旋於老家附近的製磚廠覓得搬運差事當時一車工資可掙得三四百元算是挺不錯的粗活差事。 由於資方採取按件計酬方式,所以牽手也「嫁雞隨雞」得追隨他搬磚。 肇禍壓傷那年,張榮財太太還正懷著快要臨盆的獨子呢! ★肇事拼裝車低價脫手. 張榮財的近房親威張文獻,雖係國民黨籍立、監委出身的關廟士紳,但他毫不禁諱透露,本身實際是阿扁支持者!

  7. 照片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小兒伯軒車禍案之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證實車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網友EMU分享了一則2004/03/17聯合報記者秦鴻志報導的交通新聞這則報導有助於豎立國內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不過秦先生顯然誤解了闖紅燈的定義。 闖紅燈的定義. 本報導的第二段敘述:「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 」由以上文字研判,婦人係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當她踏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號誌燈是綠燈,走到一半才發現號誌燈切換成紅燈,就在她打算折回時就發生車禍而被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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