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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沙公約 貨運賠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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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沙公約之前,國際間無統一之規則以規律航空運送中乘客或託運人之權利,以及航空運送人相對之義務,因之究依運送之起飛地目的地飛越地國之法律或依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條款,即有歧異而今日被視為安全有效率之航空運輸,在六十年前並非如此2,所以一九二九年華沙公約乃應運而生,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簽署3,其中規定了國際航空運送之契約條款,乘客及託運人之權利與運送人之義務等等事項,成為最重要之國際航空公約。 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 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條條條條件件件件. 一九一九年巴黎和會中締結「國際航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Navigation),側重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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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 過失責任制 。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 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華沙公約 目錄. 第一章 範圍和定義.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 國際運輸 。 本公約同樣適用於 航空運輸企業 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3年8月6日 · 在航空國際貨運中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華沙體制中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在國內貨物運輸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2] [ 編輯] 航空貨物索賠的索賠人 [1] 有權提出索賠的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貨運單上列明的托運人或收貨人。 托運人、收貨人是指主運單上填寫的托運人或收貨人。 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的應是主運單上填寫的托運人或收貨人。 客戶 或分運單上的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代理應向主運單上填寫的托運人或收貨八提出索賠。 (2)持有貨運單上托運人或收貨人簽署的 權益轉讓書 的人員如下。 ①承保貨物的 保險公司 ; ②索賠人委托的 律師 ; ③有關的其他單位; ④集運貨物的主托運人和主收貨人。

    • 概觀
    • 基本介紹
    • 有關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
    • 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

    航空業的跨國特徵是與生俱來的,因而航空貨物運輸的產生、發展必然伴隨著調整這種運輸方式的統一實體法規範的國際公約的產生、發展。又因為航空業歷史較短,得以吸收了包括海運在內的其他各種運輸方式有關國際公約、慣例的精神,並根據航空業的自身特徵做出了修改。

    •中文名: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

    •分類1:《華沙公約》

    •分類2:《海牙議定書》

    •分類3:《瓜達拉哈拉公約》

    這其中較有影響力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有:

    1.《華沙公約》(1929年)。

    2.《海牙議定書》(1955年)。

    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

    4.《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

    5.《蒙特婁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國、英國、法國、瑞典、前蘇聯、巴西、日本、波蘭等國家在華沙簽訂的,因而簡稱《華沙公約》。它是最早的國際航空私法,也是目前為止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的航空公約,其目的是為了調整不同國家“在航空運輸使用憑證和承運人責任方面”的有關問題。《華沙公約》規定了以航空承運人為一方和以旅客、貨物託運人、收貨人為另一方的航空運輸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一些基本原則。

    二戰後,由於航空運輸業的飛速發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勢的急劇變化,《華沙公約》的某些內容與現實的要求脫節,《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有關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即《海牙議定書》正是此時誕生的,該協定簽訂於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國參加《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時間分別是1958年和1975年。

  6. www.airaac.com › WS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過失責任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 1933 年 2 月 13 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 返回目錄. 2 內容.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 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 2 )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

  7. 序言. 內容. 海牙議定書. 與蒙特利爾公約的關係. 參考文獻. 華沙公約 (1929年) 關於1999年通過的空難賠償的公約請見蒙特利爾公約 」。 關於曾經存在的政治軍事同盟請見華沙條約組織 」。 《 華沙公約 》(英語: Warsaw Convention )是一個1929年在 波蘭 華沙 簽署的交通運輸領域 國際公約 ,全稱《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公約的保存人是 波蘭外交部 。 [1] [2] 內容 [ 編輯] 公約 [3] (第二章)規範了各種運輸憑證的使用方法,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