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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13日 · 中共知名紅二代」、任大炮之稱北京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於9月11日在北京第二中院接受審訊這意味着輿論關注的任志強案進入結案階段。 任志強庭審情況以及終將獲刑多少年,備受關注。 關於庭審現場情況傳出兩個版本:一是社交媒體推特(Twitter)上有傳言說,任志強在法庭反常地一言不發,承擔全部刑責;二是有媒體引述消息說,任志強自己辯護,對絕大部分指控拒絕認罪。 法庭宣布擇期再審。 這意味着任志強案的庭審似乎並不那麼順利。 任志強案庭審,北京二中院附近有多名警察巡邏,記者被限制接近: + 5. 庭審現場兩個版本:直接認罪VS否認指控.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消息人士透露,旁聽席除二三名家屬外,都是官方安排的人員,沒有準許任何人旁聽。 而任志強也沒有聘請律師,堅持自辯。

  2. 2020年9月9日 · 7月23日晚北京市西城區廉潔西城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西城區紀委監委對北京市華遠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西城區紀委監委通報,「任志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文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歪曲黨史軍史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調查又稱任志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吃喝,違規持有、使用公款購買的高爾夫球卡;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違規使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長期無償使用社會商人提供的辦公場所及住房,通過關聯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鉅額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家風敗壞,家教不嚴,夥同子女大肆斂財」。

  3. 2020年9月22日 ·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周二22日早上一審宣判北京華遠集團前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 任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下同)。 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判決書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賄賂125萬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以及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元。 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元。 任志強涉嫌貪污罪、收賄罪等四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 (資料圖片)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

  4. 2020年9月12日 · 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周五11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開庭。 台媒《中央社》引述消息人士透露,旁聽席除兩三名家屬外,都是官方安排的人員,不允許任何人旁聽。 而任志強也沒有聘請律師,堅持自辯。 任志強9月11日在北京第二中院接受審訊。 (多維新聞) 報道稱,消息人士表示,任志強面對檢察官當庭指控及法官訊問,絕大部分都拒絕認罪,且給予反駁,也有一小部分則以「記憶不清」回答。 內容則涉及任職華遠期間帳務矛盾、資金流向及圖利家人等。 消息人士又指出,任志強出庭時,身體及精神狀態「還算可以」。 但院方今天安排的庭訊時間頗長,從上午9時30分進行到近12時休息用餐。 午後繼續開庭,法官直到下午3時過後才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 1.

  5. 2020年9月22日 ·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任志強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值得一提的是官方通報中寫道,「鑑於被吿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宣判後被吿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任志強在中國關係網廣泛。 (微博)

  6. 2020年4月9日 · 任志強在2015年3月退休之前曾任北京市華遠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以及北京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前身監事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等職務而在任志強被審查的消息傳出後有消息稱任志強的兒子以及秘書也被帶走紀委調查組數週前已進駐華遠集團調查北京市紀委網站關於任志強被查的通報。 (網站截圖) 中共新一屆領導人上任後規定,官員卸任後並不意味着「平安着陸」,還會面臨「翻舊賬」的政治風險。 其中周永康,徐才厚等都是卸任之後被查。 同為國企隊伍中的江蘇匯鴻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黨委副書記、總裁範迪康也是退休6年被查。 不過這些退休國企高管被查一般是中共紀檢部門在對國企的清查行動中所牽扯出來。

  7. 2020年10月12日 · 2013年9月任志強又決定將華遠置業公司資金2000萬元出借給北京華遠浩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用於投資經營房地產項目獲利50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0萬餘元税後實得8萬餘元任志強三次挪用公款數額共計6120萬元此外法院還指任志強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及華遠置業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另據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在向華遠地產及下屬公司項目提供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為此,2012年至2017年間,任志強先後收受趙某某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共計12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