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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國賠為手段推動更人本的交通政策 -- 伯軒媽媽聲援范亭崴車禍案國賠聲明 。(歡迎轉寄!) 降低台灣車禍傷殘標本兼治的兩個關鍵策略 -- 降低行車速限 & 建立跨部會車禍事故資料庫 伯軒媽媽與羅孝賢局長對談行人專用時相與行人路權的記錄

  2. 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文 / 姜智逸律師. 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1. 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製作筆錄時應避免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2. 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您可以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 建議您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建議您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3.

  3.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肇事者在死無對證下原本矢口否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直到我們出示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的照片如上圖照片〉,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肇事者才俯首承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根據記者秦鴻志報導:「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國內的交通界直到九十二年年底才發出「行人絕對路權」的聲音,因而過去數年來,小兒伯軒的車禍官司打得備極艱辛。

  4. 原告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 14 時 35 分,駕駛訴外人周 0 麗所有車牌號碼 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華翠橋上下稱系爭地點因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於 105 年 11 月 20 7

  5. 立委昨天揭露我國車禍事故中用來鑑定車速使用的煞車胎痕與車速對照表竟是31年前所訂沿用至今由於現代輪胎與新款汽車煞車性能日新月異煞車距離大為縮短立委質疑依舊表鑑定結果將使超速行駛者脫罪對於車禍受害人造常不公平現象立委許淵國指出統計顯示超速駕駛常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現場重建與責任鑑定更形重要成為公理與正義的基礎但我國總共12個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採用交通部所頒發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用來判定肇事時的行車速度。 他當場出示這份對照表,車速70公里時,在新築的瀝青路面上,煞車距離為23公尺;混凝土路面為21.8公尺;砂石路面為28公尺。 除依路面材質不同,還分年份和乾濕狀態。

  6. 2016年6月13日 · 車禍最常告的就是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最後法院採簡易判決,L君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對方在提出刑事訴訟時,附帶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L君賠80幾萬。 L君當然不甘願,民事訴訟提出的時間為兩年,所以他打算也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價格和對方差不多。 但因為已經過了半年提刑事的時效了,若在半年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可是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就要繳納1%的裁判費,也就是若L君要提要求對方賠償80萬,就要先交8000元的裁判費,根本完全不利呀。 也就是說,以後若是大家不幸萬一出了車禍,請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要報案,若是現場有目擊者,請務必留下對方連絡資料。 2.不要隨便私下和解。

  7. 而本件原告於期限內到案聽侯裁決,又未有逃逸之違規行為(詳如後述),則原處分此部分裁罰原告罰鍰6千元,自有違誤,是其罰鍰逾3000元部分,應無理由。. (2)有關原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是否有逃逸之違規行為部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