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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文 / 姜智逸律師. 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1. 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製作筆錄時應避免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 2. 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您可以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 建議您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建議您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3.
2016年6月13日 · 車禍最常告的就是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最後法院採簡易判決,L君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對方在提出刑事訴訟時,附帶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L君賠80幾萬。 L君當然不甘願,民事訴訟提出的時間為兩年,所以他打算也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價格和對方差不多。 但因為已經過了半年提刑事的時效了,若在半年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可是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就要繳納1%的裁判費,也就是若L君要提要求對方賠償80萬,就要先交8000元的裁判費,根本完全不利呀。 也就是說,以後若是大家不幸萬一出了車禍,請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要報案,若是現場有目擊者,請務必留下對方連絡資料。 2.不要隨便私下和解。
1. Recognise danger. 2. Decide on an evasive action (brake, swerve) 3. Complete the evasive action. 〈中文翻譯如下〉. 不當車速駕車對駕駛本人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行人或別的駕駛〉應變下列因素的時間都減少了: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神經傳導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立委昨天揭露我國車禍事故中用來鑑定車速使用的「煞車胎痕與車速對照表」竟是31年前所訂,沿用至今,由於現代輪胎與新款汽車煞車性能日新月異,煞車距離大為縮短,立委質疑依舊表鑑定結果,將使超速行駛者脫罪,對於車禍受害人造常不公平現象。 立委許淵國指出,統計顯示,超速駕駛常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現場重建與責任鑑定更形重要,成為公理與正義的基礎,但我國總共12個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採用交通部所頒發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用來判定肇事時的行車速度。 他當場出示這份對照表,車速70公里時,在新築的瀝青路面上,煞車距離為23公尺;混凝土路面為21.8公尺;砂石路面為28公尺。 除依路面材質不同,還分年份和乾濕狀態。
原告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 14 時 35 分,駕駛訴外人周 0 麗所有車牌號碼 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華翠橋上(下稱系爭地點)時,因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為民眾目睹而於 105 年 11 月 20 7
而本件原告於期限內到案聽侯裁決,又未有逃逸之違規行為(詳如後述),則原處分此部分裁罰原告罰鍰6千元,自有違誤,是其罰鍰逾3000元部分,應無理由。. (2)有關原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是否有逃逸之違規行為部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 ...
由於大有巴士公司在車禍發生七個月與一年之後,才分別找來一位該公司的卸職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一月首度出庭〉與現任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五月首度出庭〉充當證人,這兩位可疑的證人供稱伯軒闖紅燈;我方對證人的身分與證人出庭的時間均高度質疑,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