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4月22日. Reuters. 蔡玉玲聽判後會見記者同業時用紙巾擦眼淚香港一家法院裁定公營香港電台RTHK電視部記者蔡玉玲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有罪罰款6000港元773美元5015元人民幣)。...

    • 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免被濫用
    • 新聞自由不應被排除於外
    • 本案不涉跟蹤騷擾情況
    •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指,蔡爭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不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其申請。終院法官在判辭不同意此觀點,並解釋車輛登記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該些資料或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署長有責任管理該等資料,避免它們遭濫用。而蔡的詮釋未能保障該等資料,又指蔡的說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關資料,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釋申請證明書中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終院認為,應籠統理解為「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並不限於申請者本人的使用車輛事宜。 終院指,因應採取一個較廣義的詮釋,應包括記者真誠的調查工作,當中涉及車輛的使用。終院並強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力非絶對,有可能受限制,但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專預調查721事件,她申請時所作的陳述並非虛假。

    終院續稱,或有人會質疑,有記者會取得相關資料報導「八卦新聞」,此情況近乎跟蹤騷擾(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況。 此外,終院指即使裁定蔡當時作出的虛述屬虛假,但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考慮媒體獲發申請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或會真誠地認為,其新聞工作屬該範圍內。就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終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論。終院因此裁定,蔡上訴得直。 上訴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蔡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的律師早前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蔡一方亦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

  2. 2023年6月5日 · 終院今日5日裁定蔡玉玲就查冊案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圖為她勝訴後見記者情況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 7.21 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提上訴至終審法院。...

    • Yahoo 新聞
  3. 2023年6月6日 ·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5人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辭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 ...

  4. 2023年6月5日 ·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虛假陳述罪成終院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詳情即看下一頁】。 最新影片推介︰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今5日發聲明指歡迎终審法院就的終審裁決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23年6月5日 · .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車牌查冊作虛假陳述案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蔡玉玲2020年製作節目時向運輸署查冊車牌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六千元她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主要處理兩個法律觀點包括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 終審法院判詞稱,鑑於查冊的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的用途,所以今次涉案的細分類「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必須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跟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 判詞又稱,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相關分類外,又考慮到以往媒體申請及獲發證明書數量,裁定蔡玉玲非作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