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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 · 2021年4月22日. Reuters. 蔡玉玲(中)聽判後會見記者同業時用紙巾擦眼淚。 香港一家法院裁定,公營香港電台(RTHK)電視部記者蔡玉玲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有罪,罰款6000港元(773美元;5015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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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免被濫用
- 新聞自由不應被排除於外
- 本案不涉跟蹤騷擾情況
-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指,蔡爭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不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其申請。終院法官在判辭不同意此觀點,並解釋車輛登記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該些資料或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署長有責任管理該等資料,避免它們遭濫用。而蔡的詮釋未能保障該等資料,又指蔡的說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關資料,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釋申請證明書中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終院認為,應籠統理解為「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並不限於申請者本人的使用車輛事宜。 終院指,因應採取一個較廣義的詮釋,應包括記者真誠的調查工作,當中涉及車輛的使用。終院並強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力非絶對,有可能受限制,但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專預調查721事件,她申請時所作的陳述並非虛假。
終院續稱,或有人會質疑,有記者會取得相關資料報導「八卦新聞」,此情況近乎跟蹤騷擾(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況。 此外,終院指即使裁定蔡當時作出的虛述屬虛假,但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考慮媒體獲發申請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或會真誠地認為,其新聞工作屬該範圍內。就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終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論。終院因此裁定,蔡上訴得直。 上訴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蔡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的律師早前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蔡一方亦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
2023年6月5日 · 終院今日(5日)裁定蔡玉玲就查冊案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圖為她勝訴後見記者情況。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 7.21 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罰款6000元。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提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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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5人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辭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 ...
2023年6月5日 ·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虛假陳述罪成,終院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詳情即看【下一頁】。 最新影片推介︰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今(5日)發聲明,指歡迎终審法院就的終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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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為何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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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台《集》前編導蔡玉玲為何作虛假陳述?
蔡玉玲領導香港電台工會的欄目《集》是什麼?
2023年6月5日 · 粵.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車牌查冊作虛假陳述案,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蔡玉玲2020年製作節目時,向運輸署查冊車牌,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六千元,她上訴到終審法院。 終院主要處理兩個法律觀點,包括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等。 終審法院判詞稱,鑑於查冊的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的用途,所以今次涉案的細分類「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必須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跟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 判詞又稱,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相關分類外,又考慮到以往媒體申請及獲發證明書數量,裁定蔡玉玲非作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