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蔡玉玲 ( 英文 : Choy Yuk Ling, Bao , 1984年 —;花名: 阿包 )係香港記者同時事節目製作人,2007年加入 香港電台 電視部,2016年轉投網媒 傳真社 ,2018年再以自由身製作人身份製作港台時事紀錄節目《 鏗鏘集 》,有份製作嘅出名單元有《721元朗黑夜》 [1] 、《7.21誰主真相》 [2] 、《7.21 尋源》 [3] 傍《721 未完的案》 [4] 等。 蔡玉玲製作 七二一元朗襲擊 專題報道《7.21誰主真相》嗰時用車牌查冊,2021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 [5] ,上訴到高等法院被駁回,再上訴到終審法院,2023年6月5號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同判罰 [6] 。

    • 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免被濫用
    • 新聞自由不應被排除於外
    • 本案不涉跟蹤騷擾情況
    •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指,蔡爭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不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其申請。終院法官在判辭不同意此觀點,並解釋車輛登記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該些資料或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署長有責任管理該等資料,避免它們遭濫用。而蔡的詮釋未能保障該等資料,又指蔡的說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關資料,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釋申請證明書中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終院認為,應籠統理解為「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並不限於申請者本人的使用車輛事宜。 終院指,因應採取一個較廣義的詮釋,應包括記者真誠的調查工作,當中涉及車輛的使用。終院並強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力非絶對,有可能受限制,但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專預調查721事件,她申請時所作的陳述並非虛假。

    終院續稱,或有人會質疑,有記者會取得相關資料報導「八卦新聞」,此情況近乎跟蹤騷擾(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況。 此外,終院指即使裁定蔡當時作出的虛述屬虛假,但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考慮媒體獲發申請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或會真誠地認為,其新聞工作屬該範圍內。就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終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論。終院因此裁定,蔡上訴得直。 上訴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蔡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的律師早前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蔡一方亦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

  2. 蔡玉玲 (1955年8月22日 — ),台灣女性法律界及政治界人物。 [1] 。 曾任 中華民國 行政院政務委員 兼 蒙藏委員會 委員長。 1977年自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曾任 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 、 彰化地方法院 法官、 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臺北 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 IBM 大中華區法務長。 她與丈夫李宗德共創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並任事務所主持律師。 2013年11月出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 蒙藏委員會 委員長。 2019年8月,受前行政院長 張善政 邀請,加入 韓國瑜 競選2020總統之國政顧問團 [1] 。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1977) 經歷. 取得律師資格 (1984) 行政院政務委員 (2013.11.7 - 2016.5.19)

    • 李宗德
  3. 2023年6月6日 ·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5人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辭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定義籠統catchall)」,認為無理由將真誠bona fide)」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因此蔡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陳述。 蔡玉玲在判決後表示,喜見一直堅持追求的公義終於得到彰顯,亦體現了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見另稿)。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4. 2023年6月5日 ·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被判罰款她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法院今5日裁定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其控罪蔡玉玲在庭外接受傳媒訪問時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事」,又表示除了開心沒有其他詞語形容現時心情並稱今日裁決對所有記者新聞業界均是喜訊認為法庭判決清晰指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 她更稱由被捕到現時歷時30個月的日子,已對業界及新聞工作者帶來限制,希望不要因今次案例嚇怕或影響日後新聞調查上的考慮。

  5. 2022年11月7日 ·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涉在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她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 蔡就定罪提上訴,並稱她查册是為調查懷疑運載武器車主的身份,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因此沒有作出虛假陳述。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 (7日)頒判辭指,不會否定蔡是出於着良好的動機而索取資料,但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並認同原審裁決,駁回蔡的上訴。 蔡玉玲在庭外稱,對裁決感失望,並認為今次敗訴會直接影響到行之效的查冊制度,對新聞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有權力人,會有好大障礙,但蔡稱她無悔無愧,亦問心無愧,再給她選擇,也會做同樣的決定。

  6. 2021年4月22日 · 香港一家法院裁定公營香港電台RTHK電視部記者蔡玉玲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有罪罰款6000港元773美元5015元人民幣)。...

  7. 其他人也問了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