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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9月24日 · 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 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

  2. 」「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被告恐龍法官劉秀君們共犯違法共組集權又集錢法庭執行極權統治詐騙裁判費」,從未進行以言詞辯論為基礎裁判」,而積極雞毛當令箭愚民欺民詐民以虛擬文字為裁判基礎」,濫權輪姦霸凌加害受害人

  3. 呼~放暑假之後,新聞台也跟著一起放假了。。。。。。。這次是因為蒐集到一些國內30年前籃運名將的事蹟,覺得很有趣,想整理一下,好讓我們這些80年代尾的小子得知前人是如何的努力、英勇!當然還是會有一點今不如昔的感慨啦,不過好像大家都會有貴古賤今的想法,其實不一

  4. 【事件】 陳奶奶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一筆不動產,全部歸其大兒子所有(但陳奶奶還有兩個女兒),但大兒子於陳奶奶死亡前,就早一步過世了。 大兒子有兩名子女,其子女可主張「代位繼承」此項遺囑內容嗎? 另陳奶奶生前買保險,將身故受益人也指定為其大兒子,但因大兒子先一步過世,保險金歸誰? 又陳奶奶與鄰居阿喜情同姊妹,遺囑中也交代遺贈100萬元給阿喜,但阿喜也先於陳奶奶過世,阿喜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此筆遺贈嗎? 【解析】 受遺贈人先死亡,遺贈有效嗎?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參照)。 而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同法第1201條參照)。 換言之,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人死亡時仍然生存,有關遺贈之內容才屬有效。 若受遺贈人早於遺囑人死亡,則遺贈不生效力。

  5. 2011年2月1日 ·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北江里的吳×漢、葉×蘭夫婦家中遭搶,兩人遭砍殺七十九刀身亡。 警方經指紋比對,於八月十三日在屏東縣林邊鄉七里橋,逮捕海軍陸戰隊九九師六五七團四一 營四連步槍上兵王文孝(二十二歲,雲林人),他供稱與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共同犯案,並輪姦葉×蘭,三人因而在八月十六日被警方逮捕。 、莊二人在法庭自稱是遭警方刑求,才寫下「自白書」(警訊筆錄),劉則始終未承認。 雖然他們提出不在場證明,卻不被採信,而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被判死刑。 部分承辦人員遭檢察官偵查涉及刑求,但最後都獲不起訴處分。

  6. 2009年2月13日 · 這篇文章只是他給歐陽修看的幾十篇文章中的一篇。 雖然他對政事有卓越的見解,但也不能隨便議論朝政,所以他便用借古喻今的委婉方式來表達。 二.. 洵怎樣論證「六國破滅,非兵不利,戰不善,弊在賂秦」? 答: 洵以下列兩點事實作為論據,證明六國之破滅的原因,「非兵不利,戰不善」: 1/ 秦國從戰爭所得的土地遠遠不及賂秦所得土地之多。 2/ 燕趙兩國用武力對抗秦國。 結果燕國雖弱小,但亡國反在其他國家之後;趙國在對秦國的五次戰爭中取得了三次勝利 ( 在李牧未死之前) 。 洵以下列各點論證六國滅亡的原因在於「賂秦」。 (1) 割地賂秦並非長遠之計,只能換取短暫的和平,秦國並沒有因此而停止侵略。 (2) 以六國有限的土地無法滿足秦國無窮無盡的野心。

  7.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略.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20日15時40分時駕駛訴外人陳0嬌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五段與塔悠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紅燈迴轉)」之違規行為,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舉發單位)執勤員警目睹當場攔停稽查,於同日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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