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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我的鄰居每天晚上都製造大量噪音。我和子女都難以入睡。我有權提出終止租約嗎? 租客是否有權這樣做取決於究竟業主有否違反其租約中的承諾因而讓租客有權提早終止租約。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 ...

  2.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旨在為有需要的市民於訴訟中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代表申請人出庭應訊。 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 (1) 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以及 (3) 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該計劃由一組私人執業大律師義務為符合申請資格的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免費代表出庭應訊。 該組大律師各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並會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 義務大律師或會 (1) 就申請人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或口頭意見;或 (2) 代表申請人於法院或審裁處出庭應訊。 有關計劃並無政府資助。 由於資源有限,有關計劃不能長時間為申請人持續提供大律師的意見;也不能於冗長的聆訊中,為申請人提供大律師出庭應訊。

  3. 導航連結 首頁 Topics 業主與租客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3. 我租住一個大廈單位,鄰居每在深夜時分大唱卡啦OK,擾人清夢。我向大廈管理處投訴,得到的答覆卻指出:由於我只是租客而不是物業擁有人,所以大廈公契沒有賦予我任何權利,因而無權作出投訴。

  4. 7. 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非正審強制令。 有時,原告人會在審訊時尋求法庭命令,迫使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強制性禁令」),或制止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禁止式 ...

  5.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業主在行使重收權或提早沒收租賃權之前,須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或要求補償。 因此,如果能夠證明租客對相鄰處所的佔用人造成滋擾或煩擾,而租客又拒絕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就有權行使沒收租賃的權利並向租客追討任何由於提早終止租約所蒙受的損失。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簡稱「公契」)的條款對多層大廈或多單位樓房內的各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當發展商與首位業主簽訂公契後,其後的業主都受該公契約束。. 基本上,公契會列明有關大廈的管理及居住 / 使用規則,特別是大廈的公共地方 ...

  7. 1. 本公司有重大負債並無法繼續經營或付清債務,我們可如何將公司結業? 閣下可考慮選擇 自動清盤 。 有關程序包括:- 股東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 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 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 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 大會上可提名及委任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 清盤人可處理公司事宜,並可每年召開公司或債權人會議,就有關清盤事宜作出匯報及討論。 當公司清盤事宜全部完成後,清盤人將提交一份清盤賬目,並最後一次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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