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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告. 通 告 編 號 02-05(CR). 與樓盤廣告有關的規定. 《 常規規例》 第9 (2)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在發出住宅物業的廣告前, 須取得有關物業業主的書面同意。. 在供業主與地產代理簽訂的「 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中, 有標準條文供業主授權代理為推銷其 ...

  2. 通 告 編 號 00-09 (CR) 《 常 規 規 例 》 有 關 廣 告 宣 傳 的 規 定. 監 管 局 曾 多 次 接 到 業 主 的 投 訴 , 指 稱 有 地 產 代 理 未 有 遵 守 《 常 規 規 例 》 有 關 廣 告 宣 傳 的 規 定 , 即 未 有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而 為 業 主 物 業 刊 登 廣 告 , 或 在 未 ...

  3. 《 常規規例》 對刊登香港住宅物業的樓盤廣告有明確規定, 從業員如有違規情況, 可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包括 款, 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牌照。 《 常規規例》 第9 (3)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 款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通告編號02-05 (CR) 已經清楚提醒地產代理, 如刊登未經業主指示的價格, 便屬違反以上第9 (3) 條的規定。 即使刊登了業主指示的價格, 但在同一廣告內列出其他未經業主指示或同意的價格, 不論是以「 可試價」、「 建議還價」、「 成交價」, 或以任何名目計算的金額, 亦屬違規。

  4. Circular No. 02-05 (CR) April 2002. Regulations on Advertising. Section 9 (2) of the Practice Regulation provides that a licensed estate agent shall obtain a vendor's written consent prior to the issue of an advertisement in respect of the vendor's residential property. In a standard clause in the prescribed estate agency agreement for use ...

  5. Press Release. 監管局發出有關物業廣告的執業通告. (2018 年10 月15日)有鑑於公眾日益關注地產代理發出的物業廣告是否含有虛假或具誤導性詳情,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今天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CR)),就業界發出物業廣告提供進一步指引,該執業通告將於2018年12 月1 日生效。 一直以來,地產代理在發出物業廣告時要符合不少規定,但新執業通告新增了一些令地產代理容易執行和方便消費者明白的指引。 根據新通告,除了在發出物業廣告前須先取得該物業的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以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該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之外,地產代理須就每一個發出廣告的物業編配一個獨有的識別編號 ( 「物業編號」),並在廣告上清楚及可閱地述明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

  6. 編號07-04 (CR) 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補價新安排. 編號07-03 (CR) 土地註冊處實施五天工作週. 編號07-02 (CR) 不道德地/非法轉移客戶或放盤資料. 編號07-01 (CR)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回頁頂.

  7. 持牌人不可在物業廣告中使用不屬於該物業 的照片否則有機會因發出虛假或誤導性廣 告而被監管局紀律處分事件經過 一名賣家委託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放售其物 業。後來,她在該地產代理公司的網站上發現 自己物業的照片出現於另一物業的廣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