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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編 號 02-05(CR). 與樓盤廣告有關的規定. 《 常規規例》 第9 (2)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在發出住宅物業的廣告前, 須取得有關物業業主的書面同意。. 在供業主與地產代理簽訂的「 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中, 有標準條文供業主授權代理為推銷其物業發出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9(2)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須 在 就 住 宅 物 業 發 出 廣 告 前 取 得 物 業 業 主 的 書 面 同 意 。 《 常 規 規 例 》 第 9(3)條 也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安 排 或 准 許 以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價 格 、 租 金 或 條 款 宣 傳 其 代 理 的 住 宅 物 業 。
台廣告的投訴,有關的住宅物業廣告涉及誤導 性資訊。該兩則廣告分別列出「988萬」、「租 金港幣$10,800」、某地產代理公司名稱及牌 照號碼等字眼,讓消費者以為該地產代理公司 已獲業主指示出售及出租物業。然而,經監管
News Flash. 有關物業廣告的新執業通告. New practice circular on property advertisements. 鑑於公眾日益關注地產代理發出的物業廣告中之物業是否實存,以及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監管局發出一份相關的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 (CR)),就業界發出物業廣告提供進一步指引,該執業通告已於2018 年12月. 1日生效。 根據新通告,除了在發出物業廣告前須先取得該物業的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以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該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之外,地產代理須就每一個發出廣告的物業編配一個獨有的識別編號(「物業編號」),並在廣告上清楚及可閱地述明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 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確保廣告所載的資料在廣告日期是準確及有效的。
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5( CR). 樓盤廣告中的價格. 《 常規規例》 對刊登香港住宅物業的樓盤廣告有明確規定, 從業員如有違規情況, 可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包括 款, 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牌照。. 《 常規規例》 第9 (3)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 ...
希望提醒持牌人,發布違規廣告會破壞整個 行業的聲譽。違規廣告的常見類別 最常見的違規廣告是店舖櫥窗廣告欠缺獨有 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其他違規類別則包 括:發出廣告前未有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廣告(例如刊登
出的物業廣告是否含有虛假或具誤導性詳情,地產代理監管 局(「監管局」)今天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CR)),就業界發出物業廣告提供進一步指引,該執業通告將於2018 年12 月1 日生效。 一直以來,地產代理在發出物業廣告時要符合不少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