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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3日 · 車禍最常告的就是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最後法院採簡易判決,L君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對方在提出刑事訴訟時,附帶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L君賠80幾萬。 L君當然不甘願,民事訴訟提出的時間為兩年,所以他打算也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價格和對方差不多。 但因為已經過了半年提刑事的時效了,若在半年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可是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就要繳納1%的裁判費,也就是若L君要提要求對方賠償80萬,就要先交8000元的裁判費,根本完全不利呀。 也就是說,以後若是大家不幸萬一出了車禍,請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要報案,若是現場有目擊者,請務必留下對方連絡資料。 2.不要隨便私下和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車輛逾期檢驗罰款金額至少新台幣900元,立法之目的,乃因車輛逾期檢驗影響行車安全甚鉅,藉由較高罰鍰金額要民眾按時驗車,以維護行車安全,立法意旨明確。 至於是否降低罰款金額,都可討論,惟仍須透過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未修法前仍按照目前罰鍰金額裁罰。 監理所呼籲車主務必定期保養愛車並依限參加定期檢驗,安全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承辦單位:高雄區監理所自用車裁罰課. 聯絡人:王智成聯絡電話771-1101分機501. 我要檢舉. 台長: 芳芳.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騎乘機車應遵守二段式轉彎 尊重路權 平安順暢. 實鏡拍攝 3D眼鏡讓您體驗酒駕的fu. 監理所參加南部中心擴大辦理交通安全與廉政宣導. 琉球鄉行動監理服務開始了!
車主周0麗即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於106年4月21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原告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於同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18,000 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 經被告依法重新審查,發現歸責於駕駛行為人即原告之通知函日期為106年4月26 日,而上開裁決日期在前即106年4月21日,因而被告重新於106年6月23日重新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本件舉發通知單告發長達一個多月檢舉有違時效,檢舉是否有效。
行車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權,雙方過失責任分攤比例,法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摘要.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是以地檢署受理的時間為準,不是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也就是說,以警察完成偵查手續送到地檢署的時間來判斷告訴期間,所以在報案後務必確實瞭解警察有沒有把案子送到地檢署,以免權益受損。 車禍事件的民事求償項目. 文 / 姜智逸律師. 車禍事件的結果不外有三種:一是車輛損壞、一是人員受傷或重傷,另一則是人員死亡,這些車禍的結果,能夠行使民事求償權的人都不盡相同。 車輛損壞的求償人,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畢竟車主才是車輛損壞的被害人,如果駕駛人與車主不同一人時,請注意駕駛人無法就車損求償,只有車主才能就車損部分向肇事者求償。 人員受傷或重傷的求償人,則是受傷的被害本人,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 醫療費。 2.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立委許淵國指出,統計顯示,超速駕駛常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現場重建與責任鑑定更形重要,成為公理與正義的基礎,但我國總共12個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採用交通部所頒發的「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用來判定肇事時的行車
修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50196944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06813 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0583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9、11 條條文. 第 3 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