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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 蕭宗慶、李靜韻
    • 勞動部
  2. 工具.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 編輯]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 編輯]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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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 編輯]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5.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 分类 : . 保險.

  6. 五險一金 ,指 中國大陸 地區 勞動者 所享有的 社會保險 福利的一種通俗化稱呼,其中「五險」是指包括 養老保險 、 醫療保險 、 工傷保險 、 失業保險 、 生育保險 在內的五種社會保險,「一金」是指 住房公積金 [1] ,是中國政府為保障職工權利而採取的一項基本措施。 「五險一金」中的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全部由 用人單位 繳納 [2] ,其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的四種也被稱為「四金」 [3] [4] 。 基數 [ 編輯] 上一年度的 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確定社保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設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海)。

  7. 目次. 保險公司 是採用 公司 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 [ 編輯] 保險展業是保險公司引導具有同類風險的人購買保險的行為。 保險公司通過其專業人員直接招攬業務稱作「直接展業」,保險公司通過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展業稱為「間接展業」。 業務承保. 保險人通過對風險進行分析,確定是否承保,確定 保險費率 和承保條件,最終簽發 保險合同 的決策過程。 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單受益人提出索賠申請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調查,並且予以賠償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分類 [ 編輯] 保險公司可以這樣分類: 人壽保險 公司,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8. 工具.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 编辑]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 编辑]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