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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折舊計算減少請領金額泰安產險副總曾憲章表示一般市面上火險理賠方式分為兩種包括折舊認定以及實損實賠」,實損實賠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火災發生後家具電氣產品若有毀損會直接理賠同樣的產品給顧客但折舊認定則是保險公司會依照該電氣用品出產及使用時間評估該動產價格但電氣折舊往往相當大也因此當民眾領到理賠的錢會發現與原來電氣購買價錢根本不符。 2.理賠有上限,不是全都賠:另外,產險公司多半會訂定理賠上限。 產險業者表示,火險中,動產理賠多半在3成、最高不會超過5成,因此若投保500萬元的火險,那麼動產理賠金額最高僅有250萬元。 若是第三人責任險,多半也會限定理賠金額,例如第三人醫療費用最多賠25萬元,若不幸身故的話,每人最多賠50萬元。

  2. 2011年6月11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條1項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條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另外,如果是屋頂漏水,要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是由頂樓住戶一人個人負責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3. 2005年10月2日 · 第五回 補充資料 台灣保險法 第70-100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 ...

  4. 2011年10月17日 · 由於民法乃對各式各樣的買賣均以此條文做為規範,所以對於這裡在法律上的定義來說,見解就有不同,依此條文可以看得出來,瑕疵在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這裡的「無關重要程度」要怎麼看待?. 舉例來說若以地磚有瑕疵而修繕費用 ...

  5. 2005年10月2日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 4 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 5 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 6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 7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法社法應負責之人。

  6. 裝修材料在火災初期及高溫時不易著火延燒且發熱發煙及有毒氣體的生成量均有限者可稱為耐燃材料」。 室內裝修材料可分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 材料及級外材料(不符耐燃三級者)。 內部裝修耐燃材料可分為「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燃材料」。 (一)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1.,不燃材料係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矽酸鈣板及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耐燃一級材料指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發熱及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二)耐火板(耐燃二級材料) 1.耐火板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

  7. 1、購置器具設備單一物件單價在60000以上. 2、單價不及60000,但整批購置超過60000. 3、器具設備修繕,其整體支出超過60000,且可讓修繕物使用年限可超過2年。 以上條件只要使用年限超過2年,就可以在會計帳上認列固定資產,並按其攤提年限逐期攤提折舊。 ※實務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認列為固定資產時,有無金額和耐用年限的限制? ....... 事實上這個部分法條與實務作業上,有時會有些不同,全看公司內部對於整批購置價值超過60000以上的資產,要不要資本化。 如果要資本化,一樣就是按上述條件來認定。 60000及使用年限超過2年。 勢必就必須得編入財產清冊當中,屆時資產盤點就必須受盤,如果品項很多但財產編號只有一個,勢必會造成資產管理單位管控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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