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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前 · 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3者,只要任一人欠款無法償還,均可能遭債權人聲請扣押。 舉例來說,若父親購買還本型儲蓄險保單贈與兒子,要保人是父親,但生存金受益人是兒子,兒子在外有債務,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扣押該張保單,生存金歸債權人所有。 意即兒子必須先清償債務後,才能繼續領生存金。 不過,債權人扣押的標的是債務人對於保單所能行使的各項權利,並不會影響保單效力,換句話說,如果扣押期間有出險,保險公司仍須負理賠責任。 此外,債務人因為債務問題被扣押保單,僅能經該執行法院核發撤銷執行命令後,保險契約才能自由運用,例如解約、換約等。 如果債務人認為扣押命令核發有問題,例如沒有債務存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或者確實存有債務,透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經由債權人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4 天前 · 在壽險的除外責任中有一項:「被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殘」,是無法獲得理賠,「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起2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然而,意外險的被保人,即使是契約成立2年後自殺,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給付身故保險金。 因為在保險公司的認定中,意外事故應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而自殺被認為是可抗拒的狀況。 不保事項不理賠.
5 天前 · AIA友邦人壽總經理侯文成表示,「醫便利醫療照護」可以提供一筆金額給予失能協助,要保人可在符合保單有效且繳費屆滿後,替保險年齡60歲以上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達7日以上的被保險人,申請「醫便利醫療照護」免息保單借款,根據商品不同,最高可申請基本保額50%的借款金額,同一被保險人最高借款額度為新台幣200萬元,以因應失能支出所需。...
其他人也問了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什麼關係?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有哪些?
為什麼要開展人身保險?
什麼保險不屬於人身保險業務?
5 天前 · 並非所有保單都能借款,只有具「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價金) 」的保單才能借款,保價金就是把我們繳的保費,扣掉保險公司營運成本或保費後,剩下來的存在保險公司的錢。 保單借款其實就相當於用我們過去累積的保費,支付現在的緊急狀況,但這些累積的保費,其實是為了未來可能發生的意外而準備的,所以保單借款只適合緊急使用,而不適合長期借款,反而有可能會損害到原有保險的權益。
3 天前 · 簡單來說,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是購買保單的人;被保險人是該張保單的保險標的;受益人是理賠時拿到好處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者的監護人,當這類人需要處置保單時,就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一份保單要生效,必須有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才行,不管是在投保當下或做任何保單變更時都一樣,唯一不用簽名的就是受益人。 在簽名相關規定上,法律規定,7歲以前或還不會寫字時,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簽名;滿7歲到未滿20歲時,保單上除了需要本人親簽,還必須請法定代理人一同簽名才行;滿20歲的成年人且未受監護者,就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簽名了。 被保險人不能改. 其他身分可隨時變更. 保單生效後,除被保人不可改變外,其他人都可以隨時變更。 而當財產有轉移時,就要注意稅務的問題。
5 天前 · 金管會16日公布今年最新普惠金融衡量指標,其中針對小額終老保險、強制車險等成長率都下調,保險局表示,主要是考量小額終老保險「該買的都買了」,成長率有逐年往下的趨勢,另強制車險則是要依靠機車臨檢取締,較難定出目標值。 據金管會公布的指標,小額終老保險目標從原本2023年到2025有效契約件數達100萬...
2 天前 · 再者健康保險開辦以來,出現的人口老化問題以及高科技適用病患的照護問題,也對健康保險未來的前景造成不利影響,雇主與勞工在分擔健保費的同時,都要求政府儘量減輕自身的負擔,這一點甚至在金融危機出現的非常的清楚,許多雇主沒有為勞工負擔健保費,而導致鎖卡的狀況,這時候政府扮演的角色究竟為何? 則頗耐人深思,而因為眷口數負擔的調降與雇主負擔的減輕,加上醫療支出的成長,所以似乎調高個人應負擔的健保費已成趨勢。 在陳水扁總統時代進行了多元微調方案,對於健保延續性功不可沒,但是多元微調本身並非實際上針對健保的財務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是一個暫時減輕支出的方法,根本上的漏洞問題並沒有得到處理,只是用財務節流的方法解決了暫時性的資源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