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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政總署並沒有工業大廈(工廈)單位被用作「迷你倉」用途及其出租的統計數字。 (二)個別「迷你倉」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該「迷你倉」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 以位處工廈的「迷你倉」為例,若有關地契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用途,經營貨倉(包括「迷你倉」)一般是違反地契。 至於有些工廈的地契訂明地段可作「工業及/或倉庫」或「倉庫」用途,地政總署最近再徵詢法律意見,認為一般為客戶貯存個人或家居貨物的「迷你倉」,即使並非貯存傳統貨倉所貯存的商品,亦不會因此被視作違反相關地契訂明的「倉庫」用途。 不過,倘若以經營「迷你倉」為名,但實質卻並非用作貨倉,例如是用作寫字樓或經營零售,便不符地契訂明的「倉庫」用途。
據報,本港現時有不少供市民租用的迷你倉標榜尊重顧客私隱,因此其工作人員不會檢查租用者存放的物品,並容許租用者自行存取物品。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有否法例規管迷你倉的設立(包括設立地點);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個迷你倉及其分布地區; (三)政府如何防止該等貨倉被用作存放危險、易燃或違禁物品;及. (四)政府現時如何得知迷你倉有否存放危險/易燃物品及其種類,以便萬一該等貨倉發生火警時能採取合適的方法灌救? 答覆: 主席: 經徵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劉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現時本港並沒有用作規管迷你倉的特定法例,亦沒有規定該等貨倉的設立地點。 政府並沒有迷你倉的統計數字。 (三)消防處曾向迷你倉的營運者了解運作情況。
2016年7月13日 · 除非獲迷你倉租用人配合,消防人員根本不能巡查已被鎖上的迷你倉。 因此,迷你倉可能已成為危險品倉,但當局目前並無對策,故消防安全隱患不可能消除。 另有本會議員認為,跨部門工作小組應研究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直接把樓齡逾30年的舊式工廈納入該條例的規管範圍,或研究制定《迷你倉條例》等。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幢上述三類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樓宇用途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立法強制上述三類樓宇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僱員在工廠或貨倉内工作時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保障,而工廠屬於工業經營的一種,亦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規管。 當中包括一般責任法例。 僱主/東主的一般責任.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範圍包括: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情況,以及提供及維持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工人的一般責任.
2020年5月19日 · 業主在買入「首置」單位的首五年內不可出售或出租單位。 在首五年過後,業主須向政府繳付補價,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其單位。 有關轉讓限制與馬頭圍道「首置」先導項目的規定相同。
就個別露天貨倉用地申請的交通影響和需作出的評估,申請人可主動向運輸署提交其擬議發展的交通影響評估及有關的改善方案建議。 而就一些較大型的貨倉用地項目,運輸署一般都會要求申請人對其擬議發展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提交該署考慮。 運輸署主要評估所申請的土地用途方面包括對鄰近道路所造成的負荷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會否帶來道路安全問題。 因此,評估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擬經營貨倉的規模(當然包括張議員在提問裡提到涉及土地的面積)、用途性質,及所引發的交通流量(當然亦包括張議員在提問裡提到的每小時的車輛流量),以確定用地附近道路及路口是否有足夠的剩餘道路容量應付所造成的交通增長。 其他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汽車出入口的設計及位置,以及連接道路是否適合重型貨車使用等。
2022年3月6日 · 在工作小組協助下,物流署已新增多個大型臨時倉儲地方(合共約14萬平方米)存放抗疫物資,除了在香港各區(例如柴灣、屯門、葵涌和九龍灣)租用倉庫外,也成功對接了本港企業借出位於灣仔區和將軍澳區的場地,由下周初即可作短期倉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