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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6日 ·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18年4月於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涉搶去女行政主任手機於2019年中被裁定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等共3罪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及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早前已宣布流亡的許智峯原定今26日向高等法院就 ...

  2. 2019年4月1日 ·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因不滿政府派人紀錄議員行蹤涉搶去保安局一名女行政主任手機許智峯否認3項控罪案件今4月1日續審許稱女行政主任當時鬼鬼祟祟搶對方的手機是因怕梁會將手機上鎖或刪除資料便無法取走其犯法的證據他又稱事後將取得的檔案交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日後會有相關聆訊。 許稱,案發去年4月24日當日,他在立法會會議期間打算找助理取文件,在2樓電梯大堂看到一名「狗仔隊」成員拿著一張紙和電話做記錄,當時對方看了他一眼便按電話,他認為該女行政主任梁諾施是在記錄他的資料,是違法行為。 許指,當時他上前查問梁在做甚麼,是否在記錄其資料,及要求梁讓他看該些記錄。

  3. 2019年5月27日 · (陳偉英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於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因不滿政府狗仔隊紀錄議員行蹤涉搶去女行政主任EO手機早前否認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3罪受審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許智峯36歲被控於2018年4月24日於立法會大樓內阻礙公職人員女子梁諾施執行公務襲擊梁諾施以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 案件早前審訊時,涉案的保安局禁毒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作供指,政府要求不同部門同事組成「通傳應變小組」,並在一地兩檢法案審議期間,將立法會議員行蹤記錄在手機上的「Google試算表」。

  4. 2019年5月27日 ·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涉搶女行政人員 (EO)手機一案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不接納許真誠相信女行政人員犯法但接納許主觀地認為對方侵犯議員私隱槍手機行為令她受驚及阻礙她之後繼續紀錄議員行蹤的職務許又以擅自閱讀及下載相關紀錄到自己的公務電郵判以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3罪罪名成立。 許親自求情指,他身為議員,必然會以行動改變不公義。 許又指不希望判刑影響其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6月10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5. 2018年10月23日 ·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今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檢法案期間因不滿政府派人紀錄議員出入情況涉搶去保安局一名女行政主任手機許智峯被控普通襲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以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許智峯否認3項控罪獲准以8000元現金保釋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作審前覆核。 控方稱有25名控方證人,當中包括法證專家,證物包括警方向被告許智峯(36歲)錄取的213分鐘錄影會面記錄、30分鐘的立法會閉路電視片段,和2段傳媒錄影訪問。 控罪指,被告在今年4月24日於立法會大樓內,阻礙公職人員女子梁諾施執行公務、襲擊梁諾施、以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 許智峯被捕獲釋後首現立法會:心情平靜盼重返議會.

  6. 2018年6月5日 ·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涉於立法會內搶去一名正執行工作的政府職員之手機被警方以至少4條罪名拘捕現正保釋候查許智峯今日5日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許智峯表示警方再就案件向他查問約15至20分鐘但稱警方無加控或改控新罪名下月他會再按原有保釋條件向警方報到。 他又表示,民主黨紀律委員會已就此事的討論,無限期押後至完成所有司法程序。 至於會否擔心立法會有議員對他作譴責動議,令他或失去議席,他說立法會既然有相關程序,會尊重這程序進行下去。 警方早前以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普通襲擊」、「刑事毀壞」,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許智峯。 立法會 許智峯.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涉於立法會內,搶去一名正執行工作的政府職員之手機,被警方以至少4條罪名拘捕,現正保釋候查。

  7. 2019年6月11日 ·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於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搶去保安局女高級行政主任EO手機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早判刑裁判官考慮到許有悔意對事主及公務未造成嚴重影響重犯機會低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3,800元。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早前曾質疑許智峯的真誠悔意,許不但不認罪,更於審訊期間多次指摘女事主閃縮、鬼祟,並稱「覺得有嘢唔啱可以犯法」,認為許當時只是對自己「衝動魯莽行為引致女事主受驚」而後悔,而非對自身行為有深切反省。 裁判官指根據感化官報告指,可見許態度有所改變,他稱「以後唔會再用果種手法去處理事情」,並且強調「會尊重法律,唔會再重犯」,認為許重犯機會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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