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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6日 · 出版: 2024-02-06 16:48 更新:2024-02-06 17:17. 涉違國安法被國安處懸紅100萬通緝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11月遭律政司提出破產呈請。. 案件今 (6日)在高等法院聆案官席前處理許智峯缺席聆訊聆案官庭上指涉案文件已有效送達予許許未有回應聆案 ...

  2. 2023年11月24日 · 124. 涉違國安法被國安處懸紅100萬通緝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23日遭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他破產根據司法機構網頁破產聆訊暫排期2024年1月23日進行。 許因藐視法庭被判囚3年半及支付懲罰性訟費. 許智峯(41歲)早前涉4宗刑事案後獲准保釋,2020年向法庭批准申請離港到丹麥外訪,到達當地後宣布「流亡」。 律政司加控他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 高等法院去年在他缺席下裁定其藐視法庭罪成,判囚3年半,並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 。 + 5. 被指多次在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及中國. 許自流亡海外後,被指多次在海外透過不同社交媒體和新聞媒體,鼓吹港獨及台獨,請求外國對香港和中國進行制裁等,涉嫌干犯國安法多項條文。 他早前在社交平台發帖,透露已獲澳州法庭頒認許為律師。

  3. 2022年9月29日 · 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涉4宗刑事案件後獲准保釋他於2020年疑以虛假行程表等資料向法庭批申請離港到丹麥外訪到達當地後宣布流亡律政司控告他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庭在許缺席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高院法官陳慶偉今29日判刑時斥許無悔意又指其行為是嘲弄香港的司法制席判許監禁3年半並須向律政司付懲罰性訟費。 許智峯涉及的4宗刑事案,包括他涉在2019 年7 月光復屯門遊行當日,要求一名市民刪除手機內拍到示威者的片段及照片,以及3宗民主派議會藐視案。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許編造虛假的外訪行程及邀請函,故意缺席聆訊,屬有計劃犯案。 許智峯用虛假資料故意缺席聆訊,被官斥是嘲弄司法制度。 (資料圖片) 嚴重程度形同妨礙司法公正.

  4. 2020年8月24日 ·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去年西灣河槍擊案及深水埗的士撞傷兩名女子事件提出私人檢控兩案原已獲得裁判法院接納惟今均被律政司申請撤回律政司代表亦首次在庭上解釋因由指控方掌握案件的多項資料包括證人口供及法證資料等如的士撞人事件中的士司機的對話錄音及影片來源的鑑證結果等而許提出的檢控中卻未有準備傳召案中事主作供認為亦有可能損害案件的公平性認為兩案均未達定罪條件。 許智峯原本提出私人檢控的案件,包括一名警長涉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街頭向示威者發射實彈槍;另一宗則涉及司機鄭國泉在去年10月在深水埗撞傷兩名女子。

  5. 2024年3月4日 · 港聞. 政情. 許智峯網上貼港執法司法人員資料 政府強烈譴責涉勾結境外勢力. 撰文:文維廣. 出版: 2024-03-04 12:22 更新:2024-03-04 16:46. 33. 政府今日4日發聲明強烈譴責逃犯許智峯公然要求外國對特區法官及司法人員檢控官執法人員和其他公務人員實施所謂制裁」,並呼籲公眾對有關人員進行起底」,行為不止可能妨礙司法公正亦可能構成企圖干犯香港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強烈譴責許智峯公然在網上發布帖文,在沒有相關人士同意下,披露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檢控官和執法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呼籲公眾向他提供有關人員的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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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年12月8日 · 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外訪丹麥後宣佈潛逃當中有不少丹麥政界人士協助丹麥保守黨全國青年委員會前主席Anders Storgaard今日8日在facebook詳細記載他與許智峯的聯絡及安排流程透露多名政界人士有份參與並說當我們各政黨站在一起永遠不要讓任何人說你們丹麥人在這世上微不足道』。 即是一個小國,也能在此世界產生巨大變化。 9月14日沒收護照 許指出離港方法. Anders Storgaard表示,2月他與許智峯及其他示威者代表見面,雙方在民主議題上已有共識,之後許智峯和他一直保持聯絡。 到了9月14日,許智峯被捕後保釋外出,警方沒收了他的護照。

  8. 2021年4月13日 · 已宣布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去年初入稟要求警方公開催淚彈的化學成份許流亡後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放棄本案訴訟但上周突然改變主意想繼續訴訟決定撤回放棄訴訟的申請高等法院今日13日開庭處理法官認為許本年2月已明確表示放棄訴訟但現在又申請撤回屬濫用程序拒絕申請最終頒令本案訴訟終止許要支付訴費就撤回放棄訴訟的申請更要支付懲罰性訟費。 原告許智峯,被告警務處處長。 許於本年2月申請放棄本案訴訟,但上周突然改變主意,欲繼續本案訴訟。 律政司指太遲提出申請. 代表許智峯的大律師今日申請,撤回早前放棄繼續訴訟的申請,並解釋許獲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決定繼續本案訴訟;但律政司一方認為,許太遲才作出撤回申請,對被告構成損害。 官頒令案件正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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