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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婚字第00號. 原 告 000. 訴訟代理人 000律師. 000律師. 被 告 000. 訴訟代理人 000.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000年0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離婚,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原因事實,請求離婚,而該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妻即原告之住所地即00市,有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則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專屬管轄權,被告請求移轉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自屬無據,附此敘明。
2021年12月15日 · 其中「協議離婚」在3種離婚方式(其他2種為調解離婚、訴訟離婚)中最為簡便,不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就能夠離婚,簡單下載網路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填好約定事項、簽上當事人和2位離婚證人的姓名,就可以完成手續,正式離婚。
一、 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二、 兩造所生之子女 、 由原告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民國 年結婚,惟於婚後,基於下列情形,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
2021年2月22日 · 第一,是在離婚訴訟中依據民法第1056條第2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第二,是依據民法第184條加上第195條侵害身分法益之請求權(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俗稱侵害配偶權)。 然而,這兩種請求權間的關係為何? 是否會相互影響? 請求其中一種之後,另外一種是否就真的不能請求了呢? 如果可以另外再請求一次,難道公平嗎? 何謂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顧名思義指的是侵害基於配偶身分法益的權利。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家暴被害人常有同時聲請保護令 [11] 、訴請離婚、提告傷害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等情形,依訴訟之性質而分屬民、刑法庭,兩種訴訟程序各自進行,以至於在能夠進行調解的案件會發生調解變調之情形,例如屬於強制調解的離婚事件,在第一次家事調解時雙方會談氣氛尚佳,已達成部分共識,嗣雙方因傷害罪之刑事案件開庭,歷經法庭上的攻防後,到第二次家事調解時,雙方仍不能脫離刑庭上的針鋒相對情境,而變得無法理性思考及討論解決民事紛爭之方案,導致原本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終以破局落幕。
現在我要提出法院裁判離婚,我該提出什麼訴訟,內容該怎麼寫,另外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小孩的監護權可以一人一個嗎?如果不行扶養費該提多少,另外女方在我要求離婚時將我的金飾帶回娘家,我要索回時怹推說怹已賣了去繳小孩的保險費及生活費,我可以向他請求歸遇嗎
若真的是因生活作息不同,嚴重影響雙方感情,誰都不想要退一步,或者是以退步還是無法解決問題,可以考慮先進行離婚協議,表達自己的想法,也了解對方的離婚意願,進行溝通解決這項婚姻問題,或許在溝通時能打消分開的念頭,或者是能夠順利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