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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員賠償責任險. 保障僱主因其僱員在工作期間不幸傷亡而須承擔《僱員補償條例》或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 業主立案團第三者責任保險. 承保業主立案團就所受保樓宇的公用部分,發生第三者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賠償。 簡易投保. 你只需登入中銀企業網上銀行、親臨中銀香港屬下任何一家分行或工商中心,即可申請投保。 條款及細則: 本計劃由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中銀集團保險」)承保。 中國銀行 (香港)有限公司 (「中銀香港」)以中銀集團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身份分銷本計劃,本計劃為中銀集團保險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2. 舉報制度. 本集團致力維護和強化公司治理水平,重視員工的道德行為及誠信操守。 為此,本集團建立了舉報制度(下稱“本制度”),讓與本集團有往來的外部人士(如客戶及供應商)若發現本集團發生或可能發生不正當行為,可通過本制度設立的特定渠道作出舉報。 本制度主要按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的要求而制定,並適用於中銀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機構。 舉報範圍. 涉及本制度的舉報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不正當行為: 涉及本集團財務方面的問題,比如對外提供的財務數據不真實、提供假單據報銷; 涉及本集團內部監控方面的問題,比如個別業務環節或程序出現漏洞; 涉及本集團員工的賄賂或貪腐方面的問題; 涉及本集團員工涉嫌洗錢、恐怖分子融資、逃稅、武器擴散融資或違反制裁規定等行為;

  3.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香港)」或「中銀香港」)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持牌銀行。按資產及客戶存款計算,中國銀行(香港)是香港主要上市商業銀行集團之一,向個人客戶和企業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中銀香港是香港三家發鈔銀行之一。

  4. 香港年金計劃由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承保除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銷售人員外香港年金有限公司亦會不時委任持牌保險中介人作為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授權中介人轉介有興趣客戶到香港年金有限公司進行財務需要分析並確定客戶是否適合投保香港年金計劃有關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授權中介人詳情你可致電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此計劃為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產品而非代理銀行的產品。 對於你與代理銀行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代理銀行須與你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有關此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你與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直接解決。

  5. 若有任何索償或更改保單申請,請即時前往下列相關保險公司網站下載並將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寄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收到所需資料及文件後,將盡快處理有關申請。 人壽保險 1.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中銀人壽」) 」

  6.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全體董事人數至少爲三分一。 至少應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按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者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方面的經驗。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政策手冊C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規定,認可機構須至少有兩名具備會計、 銀行業或其他相關金融業的背景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命,負責領導董事會,確保董事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責;董事長與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且不得由同一人士兼任。 董事在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推薦的基礎上任命。 非執行董事應有指定任期,並須按照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及有關監管規定接受重選。 董事在接受任命時應接受入門培訓及參與持續培訓課程,有關費用由本集團承擔。

  7. 第21段「金融犯罪合規事項」指本行可就偵測或防止金融犯罪以履行合規責任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6 新增條款22為: 第三者權利. 22.1 除條款22.3外,並非本條款或受制於本條款的協議或安排(統稱「相關協議」)一方的人士並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 例第623章)(「第三者條例」)下的權利以執行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任何條款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權益。 22.2 無論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中的任何條文如何約定,在任何時候撤銷或修改本條款或相關協議均無需取得並非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一方的任何人士的同意。 22.3 本行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附屬成員或代理人可依據第三者條例,依賴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中賦予其權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規定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彌償,責任限制或責任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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