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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交易的風險: 月供股票計劃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 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證券孖展的風險:

  2. 本網頁由中銀香港製作,內容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中銀全面證券服務,涵蓋多元化交易渠道、多種買賣盤及三地股票市場。. 特設網上證券開戶,過程方便快捷,一個賬戶同時買賣美股、港股及中國A股。. 立即點擊,建立理財計劃!.

  3. 風險說明. 貴客戶如有意就以下所述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按下述所定義)進行交易,應仔細閱續及完全明白本文件所述該產品所附帶的相關風險。 常見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種類及相關風險. 衍生權是由第三者(如金融機構)發行,一般分為認購權和認沽權。 認購權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稱為「行使價」)向發行商購入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 相反,認沽權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向發行商沽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 在香港買賣的衍生權均有其指定到期日,衍生權到期被行使時,一般均以現金結算。 衍生權的時間值會隨時間而逐漸降低。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

  4. 釋義. 本公告中, 除文義另有規定外, 以下用語具下列涵義: 「 協議」 「 董事會」 「 操守準則」 「 分銷銀行」 「 合資格客戶」 「 開支資金協議」 「 港元」中銀香港集團、 監會、金管局與分銷銀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 條於2009 年7 月22日達成的協議. 中銀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 條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荷蘭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富邦銀行( 香港)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 亞洲)有 限公司、豐明銀行有限公司、 大衆銀行( 香港)有 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和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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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信 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6. 本公司會不時從各方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7. 單》第11 條數第二段中的後豁免 是否適用?2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6c 若設有上限的後豁免適用,則與獲豁除 負債同級並確認為外部吸收虧損能力的 已發行資金的數額,除以與獲豁除負債 同級並若無應用上限則會確認為外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