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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1日 · 根據證券交易所統計2020年新增證券開戶達132萬人創歷年新高30歲以下總開戶數達151萬人占該年齡層人口比重超過40%;而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總投資人數達74萬人30歲以下年輕族群有16萬人成交金額達985億元

  2.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3. 2017年12月1日 · 臺灣立法院於二 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自二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基金」所產生的配息是否需要課稅? 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亦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需特別注意的是,配息所得來源是屬「國內」還是「海外」,如屬海外利息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二代健保費。 個人與企業買賣股票課稅基準也不同. 股票投資向來是民眾投資理財的主流工具,其按交易方式可分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以下分別就企業與個人持有時,應負擔之稅賦做說明: 一、買賣股票時是否要課稅?

  4. 2023年7月1日 · 318.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副總經理呂忠達指出美國CPI在未來幾個月有機會再下降一個百分點左右但是由於離目標通膨率尚有一段距離聯準會應會維持5%以上的基金利率一段較長的時間。 本文將帶你瞭解市場概況,並具備重要的投資及理財觀念。 不管是民眾、企業還是投資人,在2023年第2季都相當關注美國聯準會於去年3月啟動的升息循環是否已到了尾聲。 據統計資料顯示,美國5月CPI年增率已降至4%,增幅略低於市場預期,然而,面對持續的通膨及近幾個月銀行業倒閉引起的市場震盪,聯準會會議最新的決策是暫停升息,不過點陣圖卻顯示未來還要再升息兩碼。 在今後的金融市場環境裡,該如何觀察市場走勢,並做出合理的判斷,進而做好資產布局? 本次邀請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副總經理呂忠達為大家說明解惑。

  5. 2018年1月1日 · 營利事業出售KY股的損益則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境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人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一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1.何謂結構型商品?

  6. 2020年8月1日 · 10442.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時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時,因政府推動復徵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7. 2019年8月1日 · 根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法規,已明令要求各產、壽險公司遵行實施,就其中第八項:「申訴保障原則」攸關客戶權益為例,保險業者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消費者;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業者逾上述期限不處理者,可改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各金融業別,評議主要的爭議類型有── 壽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手術認定」,非理賠案件為「業務招攬爭議」。 產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理賠金額認定」,非理賠案件為「續保爭議」。 保險輔助人:指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等,非理賠案件以「業務招攬爭議」為主。 銀行業:仍以「違反金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為主。 期業:主要為「保證金追繳平倉」。 做個聰明的消費者除了避免資訊不對稱現象,更要主動尋求充分的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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