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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1日 · 加強行業自律嚴禁惡性競爭對於退佣的業務人員進行行業除名且列入黑名單同時增設舉報機制。 4. 新契約回訪時,增加明確告知客戶退佣、索佣可能產生的違法責任,及影響的保險權益等。

  2. 2018年7月1日 · 1543.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一般來說,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 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然而臺灣大 多的中小企業屬一人公司或家族企業,此 類公司銀行帳戶常與股東個人間有混用的情況發生,在資產負債表的表達上會以 「股東往來」表示,而股東往來屬資產負債共同項目,若為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或他人,則對公司而言屬於債權的一種,會 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下;反之,則為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對公司而 言為一種債務,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 流動資產項下的「股東往來」

  3. 2023年8月1日 · 352. 我曾經在臺灣出版過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的一本書《數位神經系統》(THE SPEED OF THOUGHT:Using a Digital Nervous System),那是一個痛苦的經驗,到現在我回想起來仍心有餘悸。 這本書是比爾.蓋茲親筆寫作,在談判版權時,我從幾萬美元開始出價,這已是我當時未曾歷經過的經驗。 但是微軟的人告訴我,他們公司財務報表是以百萬美元為單位,因此幾萬美元這種數字在財報上會被省略,因此希望我們提出一個在財務報表上能被顯示的數字,那就是50萬美元,在報表上會用0.5來呈現。 聽了這話,我幾乎昏倒,我怎麼可能出到50萬美元的預付版稅? 在只有2,000多萬人口的臺灣市場上,這幾乎是我完全沒有把握的生意。

  4. 2021年2月1日 · - 2021 年 2 月 1 日. 0. 681. 身為主管,如果我們的團隊遭遇極大的困難,而有人給了我們一個不可思議的意見,這個意見需要我們完全放棄現有的架構,用險中求勝的方式奮力一搏,我們該如何做呢? 如果不動一定死,動了有一點點機會活,就應該放手一搏。 2家新創公司,手中剩餘資金大約都只剩半年左右,如果營運狀況沒有好轉,除非有新投資進來,否則就面臨資金斷鏈、公司倒閉的危機。 我對這2家公司,都給予同樣的建議,要經營者在半年之內,設法讓營收加倍,以期做到單月損益兩平,這樣才有機會吸引新的投資人增資,才有機會讓公司存活下來。 這2家公司從此走上完全不同的命運。 其中一家公司,完全相信我的話,展開了瘋狂的搶錢行動,他們很認真地問我,他們有可能搶到什麼錢?

  5. 2017年10月23日 · - 2017 年 10 月 23 日. 1192. 0. 要善用自己的強項如同許多財務顧問藉由公司客戶資料庫來定義其目標市場經由公司現有顧客的調查也能發現有可能有幫助的結果。 本文獲得LIMRA授權,轉載自「LIMRA Number 1,2017」 隨著消費者的崛起愈來愈多公司現在將最終消費者視為其主要顧客而非財務專家financial professional, FP)。 這改變會導致公司針對特定型態顧客來發展解決方案嗎? 是否你的公司已經有目標行銷、區隔策略、或正考慮建立中。 本文由財務專家的角度,來探討目標行銷,協助發展與理解面對面的行銷,以及如何連結公司產品服務和目標市場。 無論是何種產業,分配或配銷(distribution)連結了公司產品與需要該產品的市場。

  6. 2017年10月1日 · 所謂內部控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理論上是屬公司治理上的一個事項是業者要進行自我管理所訂定出一套自我監督機制再聘請內部稽核人員檢視該做的程序是否落實與有效控制實務上A公司與B公司內部控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看起來雖然名稱相同但A公司與B公司制度內容是會有差異。 我稱之為大同中有小異,「大同」是政府已經明列出業者必須要有哪些內稽內控制度的必備項目,「小異」則是每一家公司都會根據自身的需求,由自己來決定細節內容。 當小異的標準不同,一旦違反自己所訂出的規定,罰責卻是同一套標準。 再者,給自己標準較高的業者,也會因違反內稽內控制度,被依《保險法》規定要處以罰緩。 但更嚴重的是,等於暗示市場「業者不要在內稽內控上力圖精進,以免自找麻煩」,顯然與設立制度的初衷有違。

  7. 2019年11月1日 · 一、章程得載明限制股份轉讓限制. 就股權轉讓限制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訂定限制轉讓條款這將可以保障家族公司之股權不會在未經其他股東家族成員的同意下流落至外人手裡。 二、特別股的種類多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發行,如複數表決權股之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否決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席次、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轉讓限制等內容的特別股。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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